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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風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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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典自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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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
以目還目
語
哨
纂
今本
(此為底本,未經審校)
以目還目
者,《
耶經
》之諺也,《
申命記
》十九章二十一節有云,「汝目不可顧惜,須以命償命,以目還目,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足還足。」意同態復仇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