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
滿洲善後条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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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05年12月22日 |
簽署地點 | 大清北京 |
簽署者 | 全权大臣庆亲王奕劻、外务部尚书瞿鸿禨、直隶总督袁世凯 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 |
締約方 | 清朝 大日本帝国 |
保存處 | 中華民國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 日本東京國立公文書館 |
語言 | 汉语、日语 |
《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是大清帝國和大日本帝国於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所签订有关东三省(今中国东北地区)的条约,日本方面称为《滿洲善後条約》。在日俄《朴茨茅斯和约》签订后不久,日本于1905年11月派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来到中国北京,与清政府全权大臣庆亲王奕劻、外务部尚书瞿鸿禨、直隶总督袁世凯交涉“东三省善后事宜”,12月22日正式签订了该条约。《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包括《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及《附约》,于1906年1月23日在北京交换批准。通过此条约日本实际上将东三省南部(南滿洲)纳入其势力范围。條約正本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寄存於臺北市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
背景
[编辑]1900年(光緒二十六年)义和团运动爆发后,俄罗斯帝国以保護東三省鐵路及其他權益的名義,出動十幾萬大軍,佔領中國東三省全境,企圖兼并滿洲。《辛丑條約》簽訂後,俄国不肯從東三省撤兵,但在國際壓力下,俄国被迫於1902年(光緒二十八年)4月8日與清朝訂立《交收東三省條約》。第一期撤軍,俄國如約實行,撤走在奉天省(今遼寧省)遼河以西的軍隊,但1903年(光緒二十九年)4月的第二期撤兵時,卻違約不撤,另提苛刻條件並重新佔領瀋陽。日本在英、美等國支持下,與俄國進行談判,要求俄軍撤退。俄國拒不撤軍,激起了中國人民的拒俄事件,俄日矛盾亦日益加劇,從而導致1904年(光緒三十年)2月,日俄戰爭的爆發。战争以日本胜利告终。
日俄《朴次茅斯和约》签订后,日本于1905年11月派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来北京与清政府代表交涉“东三省善后事宜”。会议一开始,日本提出“大纲”十一款作为讨论基础,并宣称日本与俄国开战是“为了整个东亚的安全”。他表示,日本以巨大的牺牲阻止了俄国占有满洲(东三省),中国应报答日本,不仅应无条件地同意将俄国在东三省南部的权益让与日本,而且要给日本以日俄和约规定之外的其它特权。双方争执激烈,会议屡陷僵局。最后,小村以日本在东三省驻有重兵的强权地位施加压力,终于迫使清政府接受日方的要求而签约。
主要内容
[编辑]条约包括正约三款和附约十二款。主要内容是:
- 清政府承认日俄《朴次茅斯和约》中给予日本的各项权利;
- 日俄两国军队撤离东三省后,中国将所列地方作为商埠开通;
- 设立“中日木植公司”,允许日本在鸭绿江右岸地方采伐林木;
- 日本得继续经营安东(今丹东)至奉天的军用铁路至1923年,届期估价卖给中国;
- 日本得在营口、安东和奉天划定租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