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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公所事件: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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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行:
 
== 四明公所从创建到三次重修扩建==
宁波人在上海的同乡团体是前期主要是四明公所。四明公所在创建初期是一个殡舍义冢,最早称四明义厂,又称四明义园。因此所集聚的是一些宁波旅沪的中小商人,这一时期,发起创建者如钱随、费元圭、潘风占、王忠烈等人尚未积累巨额资金,他们发起以“一文善愿”的倡议:凡旅沪宁波同乡,每人每天捐一文钱,以三百文为一愿。这一倡议得到在沪宁波同乡的广泛响应,经过几年的积累,在清嘉庆二年(1797),(1797),于上海县城北郊购地三十亩,次年建成殡舍,清嘉庆八年(1803)(1803)建成关帝庙,正门题额为“四明义厂”。
 
据《上海四明公所大事记》载,清嘉庆二年丁巳(1797),甬人始建四明殡舍于上海县北郊二十五保四图。又载:“甬治滨海,东饶鱼盐之利,群山互抱,其主峰奇挺插天,上有四穴,如牌通光晷,故称四明,会稽之支别也。乡之地不足于耕,人多业贾,国以内名都大埠,工商所期会,必甬人开其先,外而欧美列邦,舟车所至,人力所通,罔不至焉。海通以来,沪为五洲绾毂地,来者尤众。先是乡人钱随、费元圭、潘风占、王忠烈,谋所以安旅榇者,创一文善愿,旅沪之乡人,各日输一钱,历年积累,于城固北郊购地三十亩强,为之基础,殡舍始建,即今之法租界民国路公所是也。”(宁波政协文史委编《上海四明公所史料》第371页)
 
第一次重修和扩建 - 四明义厂开业后,旅沪甬人厝柩日众,殡舍颇显狭隘。到道光年间,义厂因岁无常费,殿宇日渐败落,无人经营其事。道光十一年(1831),(1831),有董事谢绍心、方亨宁、方亨黉、庄锦等发起重修,修饰殿宇,设赊材所,又推广冢地,增建殡舍,改为“四明义园”。义园赊售棺材以助贫困同乡遗属,定期舟送寄柩归籍,以圆同乡叶落归根的遗愿。方亨宁倾其所有,购置市房、土地,将存款生息,以充公所财源。“岁无常费,殿宇剥落,旅客加多,殡舍狭隘,柩莫能容,冢地又低洼不洁。董事谢绍心、方亨宁、方亨黉、庄锦,惄焉伤之,建议兴修,既而募捐集成,拓地涓吉,鸠工庀材,自甲午七月至丙申八月工始竣。是役也,历时二载又一月,集资一万六千余缗(蓝志作一万六千余愿,愿四百八十文)。”(宁波政协文史委编《上海四明公所史料》第372页)
 
道光二十三年(1843),(1843),定海人蓝蔚雯任上海知县,为宁波同乡人。方亨宁侄子方仁照(字浩然,方亨学二子)、方仁荣(字梦香,方亨学四子)兄弟俩趁此机会与公所的董事谢心、庄巨等人商议,呈请蓝蔚雯将义园土地编入官图,给予免赋。由于有了乡情的关系,蓝蔚雯满口答应,还为公所义冢写志,镌成石碑。(中国宁波网)
 
第二次重修和扩建 - 5年以后,道光十六年丙申(1836)“是岁八月,缮修告竣,添建殡舍,增筑冢地,设赊材局,贫乏者得先领棺木,随时量力纳赀,不索偿,亦不取盈。更以余资营市房,租息所人,以充经费。时董其事者,谢、方而外,为庄鉅、方椿,复举邵炳协理之。”(宁波政协文史委编《上海四明公所史料》第372页)
第19行:
 
== 第一次四明公所事件 ==
同治十二年(1873),(1873),法租界当局认为四明公所在界内占地甚广,不纳税,有损其权益,要求恢复赋税,被公所拒绝。次年,法租界当局又以要新辟道路,贯穿公所,并派员到现场勘测,企图强行占领。农历四月初七,四明公所董事会开始讨论此事,方仁照之子方继善拿出之前订立的地界文书,据理力争。旅沪宁波籍同乡300300多人聚集在公所周围声援,向侵入公所内的巡捕等进行抗议,并到法路政管理所工程师住宅交涉,要求取消筑路计划。工程师佩斯布瓦态度蛮横,竟向人群开枪,当场打死一人,更加激起群众愤怒,顿时集合同乡15001500余人,包围法公董局,放火焚烧法国官员住宅和马棚。法方调集水兵登陆镇压,有7人被杀,12,12人重伤。事发后,方氏家族拿出原有四明公所地契及道光年间上海县批准文本资料,要求清政府通过外交途径进行交涉,但未获结果。直至光绪四年(1878),(1878),法国驻华公使与清政府总理衙门达成双边协议,且勒石为记,该协议刻在《为四明公所血案结案碑》上,其主要内容为:公所的“房屋冢地,永归宁波董事经营,免其迁移。凡冢地之内,永不得筑路开沟,造屋种植,致损葬棺”。(中国宁波网)
 
《上海四明公所大事记》记载:“公所西偏义冢,故有周垣,自英人驻兵,毁垣殆尽,一望平芜。先是法公董局请租地,弗许。上年冬,乃变计谋筑马路,诉诸有司,则诿西官,而西官又诿董局,往复辨难,彼此坚持。至是谋乃益亟,法领事葛笃将徇公董局请而强制之。时先通奉公方绾洋务,出而峻阻,法人疑左袒,执不可,乡人大愤,群起力争。”(宁波政协文史委编《上海四明公所史料》第3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