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審判編制法
外观
大理院審判編制法 清政府 光緒三十二年 1906年 |
第一節 總綱
[编辑]第一條
- 本院權限除大理院官制所定之外,大理院謹擬審判編制法,請 旨施行。
第二條
- 大理院在京直轄審判廳局有三:
- 一、京師高等審判廳。
- 二、京師城內外地方審判廳。
- 三、京師分區城讞局。
第三條
- 自大理院以下各審判廳局,均分民事、刑事二類爲審判事。
第四條
- 大理院自實行審判新章之日起,凡於本院審判廳局,一槪遵新章辦理。
第五條
- 凡自本院以下及直轄之審判廳局,其有民事、刑事訴訟在京師城內外者,統有審判權限。其附京郭及在鄉間者,另有鄉讞局辦理,以淸界限。
第六條
- 自大理院以下及本院直轄各審判廳局,關於司法裁判,全不受行政衙門干涉,以重國家司法獨立大權,而保人民身體財產。
第七條
- 大理院及直轄各審判廳局,關於證據事件須調查者,可隨時逕由本院會商民政部所轄巡警廳,使巡警單獨或協同本院以下直轄檢察官,調查一切案件,平時亦可由本院會同該廳委派警察官爲司法警察官,以備偵探之用。
第八條
- 大理院及大理院直轄各審判廳局,其署中辦理一切事務,由各科、各課從其事務性質,擬定禀知本院長官酌核辦理。
第九條
- 大理院、京師高等審判廳、城內外地方審判廳,均爲合議審判,以數人審判官充之。至城讞局不妨以單獨之一人審判官充之。
第十條
- 凡大理院以下之審判廳局,其設立、裁撤及更移管轄地段,須會商法部,隨時奏 聞,請 旨施行。
第十一條
- 凡大理院以下審判廳局,均須設有一定員數,以重審判之事。
第十二條
- 凡大理院以下審判廳局,均須設有檢察官,其檢察局附屬該衙署之內。檢察官於刑事有起公訴之責。
- 檢察官可請求用正當之法律。檢察官監視判決後正當施行。
第十三條
- 各檢察局,亦須置有一定之員數。
第十四條
- 大理院直轄審判廳局其行政各事,須禀承本院辦理,各該廳局長官有指揮督理之責。
第十五條
- 自大理院以下各審判廳局,須置有承差若干人,承差掌送達訴訟人票提及送達兩造、原被吿控禀,並辦理審判衙署已審決之案件。
第十六條
- (原缺)
第二節 大理院
[编辑]第十七條
- 大理院長官指揮大理院一切事務,並監院中行政事務。
第十八條
- 大理院分派事務,並科員有事故時,關於代理事務,責任科員與科丞協議,由大理院長官酌核定之。
第十九條
- 大理院之審判,於律例緊要處表示意見,得拘束全國審判衙門(按之中國情形,須請 旨辦理)。
第二十條
- 大理院於上控、京控案件,其各科判決意見有相反時,科丞禀知院中長官,由長官審察案件性質,使民事科或刑事科或使民事、刑事兩科會同審判。
第二十一條
- 大理院因重大案件,得爲祕密豫審。其因案件本院開內部會議時,記錄一切事宜不由錄事,以防漏泄機要。儻公開法堂及當堂宣吿判決時,其錄供與繕文等事,則由書記官督同錄事爲之。
第二十二條
- 大理院於左列事項,有審判責任:
- 第一、終審案件。
- 第二、官犯。
- 第三、國事犯。
- 第四、各直省之京控。
- 第五、京師高等審判廳不服之上控。
- 第六、會同宗人府審判重罪案件。
第二十三條
- 大理院於法堂審判事件時,以推官五人爲問官,其五人中以資高厯深者定爲問官長一人,以審判案件。
第二十四條
- 前條中會同審判案件,其問官至少須以三分之二到堂,始可審判。其問官長由院中長官認許後,對於會審事宜,有總司其成之權。
第二十五條
- 大理院長官於大理院權限之內第一審事件,得命審判官先爲豫審,或因便宜亦可使下級審判廳局問官參預豫審。
第三節 京師高等審判廳
[编辑]第二十六條
- 京師高等審判廳,爲京師合議第二審判衙署。
第二十七條
- 高等審判廳置廳丞一員,指揮廳內一切事務,並監督行政事務。
- 高等審判廳內,可酌設一課或二課以上之民事刑事課。
第二十八條
- 高等審判廳內,每課置課長一人,監督該課事務,並分派各事。
第二十九條
- 京師高等審判廳於左列事項,有審判責任:
- 第一、地方審判廳第一審判決不服之控訴。
- 第二、城讞局判決經過第二審判之上吿。
第三十條
- 高等審判廳以五人審判官編成一課,其審問時亦以五人編制之公推一人爲問長,但須該廳長官認許。
第三十一條
- 高等審判廳內附設檢察局,置檢察長一員。
第四節 城內外地方審判廳
[编辑]第三十二條
- 地方審判廳,爲合議第一審審判衙署。
- 地方審判廳內視案件繁簡,得置一課或二課以上之民事、刑事課。
第三十三條
- 地方審判廳置地方審判廳長一員。廳長指揮廳內一切事務,並監督行政事務。
- 地方審判廳各課置課長一人,監督該課事務及定其分派各事。
第三十四條
- 地方審判廳於民事訴訟左列事項,有審判責任:
- 第一、第一審案件:除城讞局及上級審判權限以外之事項。
- 第二、第二審案件:對於城讞局已判決不服之控訴。
第三十五條
- 地方審判廳於刑事訴訟左列事項,有審判責任:
- 第一、第一審案件:不屬城讞局權限及大理院特別權限之刑訴。
- 第二、第二審案件:對於城讞局已判之控訴。
第三十六條
- 地方審判廳設有待質所一所,如有案情重大者,得拘留入所;其有案情較輕者,亦得拘留數日。但經判決後,須按刑律逕詳大理院移交法部監獄。
第三十七條
- 地方審判廳於商民破產事件,有審判責任。
第三十八條
- 地方審判廳以三人編成一課,其審問時亦以三人編制之公推問長一人,但須由長官認許。
第三十九條
- 各地方審判廳各檢察局,附設於該廳之內,檢察局須置檢長一人。
第五節 城讞局
[编辑]第四十條
- 城讞局審判事務,以單獨一人審判官行之。
- 城讞局亦可置二人以上之審判官。但須一人爲監督審判,並局中行政事務亦委任之。
第四十一條
- 城讞局於民事訴訟左列事項,有審判責任:
- 第一、二百兩以下之訴訟及二百兩以下價額物產之訴訟。
- 第二、不論價額於左開之事項:
- 甲、田土疆界案件。
- 乙、占據案件。
- 丙、有僱傭調係之案件。
- 丁、旅人客店及飲食店主人間所起之訴訟、旅人與運送人間所起之訴訟。
第四十二條
- 城讞局於刑事左列事項,有審判責任:
- 第一、違警罪有不服者。
- 第二、罰金十五兩以下者枷號者。
- 第三、婦女折贖在四十兩以下者。
- 第四、徒罪無關人命者。
第四十三條
- 城讞局審判官有事故或疾病時,須請示大理院長官豫派代理審判之人。
第四十四條
- 城讞局須附設傳問所,凡有案件關係嫌疑者,可暫覊留之,並於事輕者,可隨時質問取具保結釋去。倘有認爲必要時,不妨續傳至傳問所。
第四十五條
- 各城讞局內附設檢察局。
- 城讞局內之檢察局,其管轄地段內之警察須聽其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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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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