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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pedia talk:快速删除方针: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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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快速删除方针O4款的规定:​ // Edit via Wikip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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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模板{{tl|d|R7}}。
* 使用模板{{tl|d|R7}}。
}}
}}
具體理由:[[WP:存廢覆核請求#摩士公園體育館|最近的DRV]]與較早前的一系列AFD讓我意識到現行R7-{只}-規範無關或寬到窄的重新導向,而不規範窄到寬的重新導向的做法並不合理。較合理的做法是重新導向無論是寬到窄還是窄到寬,只要導向目標沒有對重新導向名称給予有效介绍,那這個重新導向就應該快速刪除。這個修改明確了R7以導向目標介紹的主題與內容判斷重新導向的合理性的原則,這樣就能減少重新導向所導向的目標頁面完全或幾乎完全沒有介紹重新導向名称的情況出現的機會。[[User:Sanmosa|San]][[User talk:Sanmosa|mo]][[Special:Contribs/Sanmosa|sa]] <sub>[[WP:動員令/第二十二次動員令/個人貢獻/Sanmosa|蚌埠]]</sub> 2024年7月10日 (三) 13:15 (UTC)
具體理由:[[WP:存廢覆核請求#摩士公園體育館|最近的DRV]]{{Broken anchor|date=2024-09-10|bot=User:Cewbot/log/20201008/configuration|target_link=WP:存廢覆核請求#摩士公園體育館|reason= 錨點(摩士公園體育館)[[Special:Diff/83483734|已被刪除]]。}}與較早前的一系列AFD讓我意識到現行R7-{只}-規範無關或寬到窄的重新導向,而不規範窄到寬的重新導向的做法並不合理。較合理的做法是重新導向無論是寬到窄還是窄到寬,只要導向目標沒有對重新導向名称給予有效介绍,那這個重新導向就應該快速刪除。這個修改明確了R7以導向目標介紹的主題與內容判斷重新導向的合理性的原則,這樣就能減少重新導向所導向的目標頁面完全或幾乎完全沒有介紹重新導向名称的情況出現的機會。[[User:Sanmosa|San]][[User talk:Sanmosa|mo]][[Special:Contribs/Sanmosa|sa]] <sub>[[WP:動員令/第二十二次動員令/個人貢獻/Sanmosa|蚌埠]]</sub> 2024年7月10日 (三) 13:15 (UTC)
::調整於2024年7月11日 (四) 04:06 (UTC)。[[User:Sanmosa|San]][[User talk:Sanmosa|mo]][[Special:Contribs/Sanmosa|sa]] <sub>[[WP:動員令/第二十二次動員令/個人貢獻/Sanmosa|蚌埠]]</sub> 2024年7月11日 (四) 04:06 (UTC)
::調整於2024年7月11日 (四) 04:06 (UTC)。[[User:Sanmosa|San]][[User talk:Sanmosa|mo]][[Special:Contribs/Sanmosa|sa]] <sub>[[WP:動員令/第二十二次動員令/個人貢獻/Sanmosa|蚌埠]]</sub> 2024年7月11日 (四) 04:06 (UTC)
::調整於2024年7月11日 (四) 05:19 (UTC)。[[User:Sanmosa|San]][[User talk:Sanmosa|mo]][[Special:Contribs/Sanmosa|sa]] <sub>[[WP:動員令/第二十二次動員令/個人貢獻/Sanmosa|蚌埠]]</sub> 2024年7月11日 (四) 05:19 (UTC)
::調整於2024年7月11日 (四) 05:19 (UTC)。[[User:Sanmosa|San]][[User talk:Sanmosa|mo]][[Special:Contribs/Sanmosa|sa]] <sub>[[WP:動員令/第二十二次動員令/個人貢獻/Sanmosa|蚌埠]]</sub> 2024年7月11日 (四) 05:19 (UTC)
第374行: 第374行:


== 規範化快速刪除方針O4款的規定 ==
== 規範化快速刪除方針O4款的規定 ==
{{rfc|policy|rfcid=6375303739051f7e1acf633c16e97fb9}}
其實社羣此前已經多次討論過現行O4款的規定的合理性問題(過寬的比如[[WT:快速删除方针/存档12#關於長年濫用O4的問題|兩年前的討論]]與[[#针对恶意利用o4快速提删空分类的过滤机制|上面的討論]],過窄的比如[[WT:快速删除方针/存档11#CSD O4適用範圍與CSD O7語句表達調整|三年前的討論]]),雖説我自己對於現時O4的規定沒太大的意見,但顯然地社羣的總體意見並非如此,因此我認為或許有必要規範化O4款的相關規定。[[User:Sanmosa|San]][[User talk:Sanmosa|mo]][[Special:Contribs/Sanmosa|sa]] <sub>[[WP:動員令/第二十二次動員令/個人貢獻/Sanmosa|蚌埠]]</sub> 2024年7月14日 (日) 00:36 (UTC)
其實社羣此前已經多次討論過現行O4款的規定的合理性問題(過寬的比如[[WT:快速删除方针/存档12#關於長年濫用O4的問題|兩年前的討論]]與[[#针对恶意利用o4快速提删空分类的过滤机制|上面的討論]],過窄的比如[[WT:快速删除方针/存档11#CSD O4適用範圍與CSD O7語句表達調整|三年前的討論]]),雖説我自己對於現時O4的規定沒太大的意見,但顯然地社羣的總體意見並非如此,因此我認為或許有必要規範化O4款的相關規定。[[User:Sanmosa|San]][[User talk:Sanmosa|mo]][[Special:Contribs/Sanmosa|sa]] <sub>[[WP:動員令/第二十二次動員令/個人貢獻/Sanmosa|蚌埠]]</sub> 2024年7月14日 (日) 00:36 (UTC)


第486行: 第485行:
:::用戶框似乎另立一條比較適合。[[User:Sanmosa|San]][[User talk:Sanmosa|mo]][[Special:Contribs/Sanmosa|sa]] <sub>[[WP:動員令/第二十二次動員令/個人貢獻/Sanmosa|DC]]·恭賀[[樊振东]]奧運奪金</sub> 2024年8月5日 (一) 23:04 (UTC)
:::用戶框似乎另立一條比較適合。[[User:Sanmosa|San]][[User talk:Sanmosa|mo]][[Special:Contribs/Sanmosa|sa]] <sub>[[WP:動員令/第二十二次動員令/個人貢獻/Sanmosa|DC]]·恭賀[[樊振东]]奧運奪金</sub> 2024年8月5日 (一) 23:04 (UTC)
::::部分維基人分類是無人使用,但用戶框內含分類? 怕管理員在處理會要求先清空分類(含用戶框的頁面 EX.[[維基百科:用戶框/名人]])想說同件事一起定義 比較好處理--[[User:Light0113|Light0113]]([[User talk:Light0113|留言]]) 2024年8月9日 (五) 13:53 (UTC)
::::部分維基人分類是無人使用,但用戶框內含分類? 怕管理員在處理會要求先清空分類(含用戶框的頁面 EX.[[維基百科:用戶框/名人]])想說同件事一起定義 比較好處理--[[User:Light0113|Light0113]]([[User talk:Light0113|留言]]) 2024年8月9日 (五) 13:53 (UTC)
:::{{ping|Light0113}}理論上可以在模板刪除後直接流回O4處理(意料之內的清空行為嘛),也沒有特別急吧?--'''[[User:SunAfterRain|<span style="color: #cc0;">Sun</span>]][[User talk:SunAfterRain|<span style="color: #0c0;">After</span>]][[Special:Contributions/SunAfterRain|<span style="color: #00c;">Rain</span>]]''' 2024年8月13日 (二) 12:32 (UTC)
::::模板不一定會放分類 EX.[[模板:User 黑澀會美眉玉兔]] 這一樣沒有人使用--[[User:Light0113|Light0113]]([[User talk:Light0113|留言]]) 2024年8月13日 (二) 13:44 (UTC)
::::應該說 用戶框跟維基人分類通常都掛一起 通常一起處理也比較有效率吧?為啥要等刪A後自然消除B? 就我目前看的例子很多都成立多年無人使用? [[User:Light0113|Light0113]]([[User talk:Light0113|留言]]) 2024年8月13日 (二) 15:28 (UTC)
:::::{{noping|Light0113}}那就一起存廢刪掉啊,為什麼這麼執著要走「特例」快速刪除{{orz}}--'''[[User:SunAfterRain|<span style="color: #cc0;">Sun</span>]][[User talk:SunAfterRain|<span style="color: #0c0;">After</span>]][[Special:Contributions/SunAfterRain|<span style="color: #00c;">Rain</span>]]''' 2024年8月21日 (三) 17:48 (UTC)
::::::這要問那些創立者吧? 為啥創了不用?? 照理說 我因為對某些議題有興趣才創使用者的用戶框跟維基人分類 創了很容易 但是刪除流程很繁鎖是要整我們這些遵守規則的人嘛? 浪費資源吧? 因為這種明顯不合邏輯的事 所以提出討論是否列入快速提刪標準 這不叫執著特例 使用者優化 這幾次提了無人使用的用戶互框跟維基人分類存廢幾次的經驗 發現其實也沒有人有重大的反對意見 基於以上經驗才提出 所以我才請問您 為何反對? "特別急"跟"執著特例"也不是反對列入快速刪除的好理由[[User:Light0113|Light0113]]([[User talk:Light0113|留言]]) 2024年8月22日 (四) 11:05 (UTC)
----
总结一下讨论。EricLiu君的方案基本达成共识。就此就该方案[[File:Pictogram voting wait.svg|20px|alt=|link=]] '''公示7日,2024年9月10日 (二) 14:15 (UTC)結束'''<!-- Template:Make public -->--<span style="font-family:思源宋体,Cursive;font-style:normal;">[[User:人间百态|人间百态,独尊变态]][[User_talk:人间百态|(讨论)]]</span> 2024年9月3日 (二) 14:15 (UTC)

公示通过,已修改方针。--<span style="font-family:思源宋体,Cursive;font-style:normal;">[[User:人间百态|人间百态,独尊变态]][[User_talk:人间百态|(讨论)]]</span> 2024年9月10日 (二) 14:31 (UTC)


== 修訂G15以將不存在註冊使用者的使用者討論頁一併納入速刪範圍 ==
== 修訂G15以將不存在註冊使用者的使用者討論頁一併納入速刪範圍 ==
第523行: 第531行:


== 調整快速刪除方針R7款的用詞 ==
== 調整快速刪除方針R7款的用詞 ==
{{archive top|status=通過|result=公示期間無異議。--<span style="font-family:思源宋体,Cursive;font-style:normal;">[[User:人间百态|人间百态,独尊变态]][[User_talk:人间百态|(讨论)]]</span> 2024年8月16日 (五) 07:32 (UTC)}}
{{rfc|policy|rfcid=cede0d0180aa1b5e66e8658af5063c27}}
{{公示/rfc|days=7|end=2024年8月16日 (五) 00:41 (UTC)}}
現提議調整快速刪除方針R7款的用詞。[[User:Sanmosa|San]][[User talk:Sanmosa|mo]][[Special:Contribs/Sanmosa|sa]] <sub>[[WP:動員令/第二十二次動員令/個人貢獻/Sanmosa|蚌埠]]</sub> 2024年7月20日 (六) 00:51 (UTC)
現提議調整快速刪除方針R7款的用詞。[[User:Sanmosa|San]][[User talk:Sanmosa|mo]][[Special:Contribs/Sanmosa|sa]] <sub>[[WP:動員令/第二十二次動員令/個人貢獻/Sanmosa|蚌埠]]</sub> 2024年7月20日 (六) 00:51 (UTC)


第570行: 第577行:
:是不是又写反了……?--—<span style="font-family:cursive">[[U:自由雨日|自由雨日]]<small>([[UT:自由雨日|留言]]|[[特殊:用户贡献/自由雨日|贡献]])</small></span> 2024年8月9日 (五) 00:49 (UTC)
:是不是又写反了……?--—<span style="font-family:cursive">[[U:自由雨日|自由雨日]]<small>([[UT:自由雨日|留言]]|[[特殊:用户贡献/自由雨日|贡献]])</small></span> 2024年8月9日 (五) 00:49 (UTC)
::已修正。[[User:Sanmosa|San]][[User talk:Sanmosa|mo]][[Special:Contribs/Sanmosa|sa]] <sub>[[WP:動員令/第二十二次動員令/個人貢獻/Sanmosa|DC]]·恭賀[[樊振东]]奧運奪金</sub> 2024年8月9日 (五) 03:53 (UTC)
::已修正。[[User:Sanmosa|San]][[User talk:Sanmosa|mo]][[Special:Contribs/Sanmosa|sa]] <sub>[[WP:動員令/第二十二次動員令/個人貢獻/Sanmosa|DC]]·恭賀[[樊振东]]奧運奪金</sub> 2024年8月9日 (五) 03:5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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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通过,已部署修改--<span style="font-family:思源宋体,Cursive;font-style:normal;">[[User:人间百态|人间百态,独尊变态]][[User_talk:人间百态|(讨论)]]</span> 2024年8月16日 (五) 07:31 (UTC)
{{archive bottom}}

2024年9月10日 (二) 14:44的版本

有关快速删除的o7

快速删除的o7, Wikipedia:快速删除方针提到的是

任何六个月内无编辑的草稿。

  • “草稿”指:
  1. 所有位于草稿命名空间的页面;及
  2. 所有位于使用者命名空间且含{{AFC submission}}的页面。

不过在模版中只提到上述的第1点, 第2点没有提到

若因为第2点而加上快速删除模版的用户页草稿, 也不会放在Category:快速删除候选

以上是o7快速删除模版的问题, 请熟悉模版的维基人协助处理, 谢谢--125.228.82.26留言2023年12月13日 (三) 11:34 (UTC)[回复]

我一直想说的是,很多废弃草稿完全可以与现存条目合并或者移动到条目空间,有些废弃草稿放着也没啥问题,全部删除没有必要--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2月15日 (五) 02:55 (UTC)[回复]
O7确实挺多馀。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2月18日 (一) 20:15 (UTC)[回复]
从英文维基百科的G13来的吧,不过太久没人编的草稿,删掉也没什么问题就是了,要保留的话,别出现在分类里就行。--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3年12月18日 (一) 23:21 (UTC)[回复]
根据我近期对快速删除的处理和观察,O7最好是废除掉。如果草稿页面符合其他快速删除标准的就用其他速删标准来处理,如果只是废弃草稿的话,建议用专门的页面或存废讨论来处理比较好。废弃草稿中有不少是可以转移到条目空间或者与现有条目合并的,就因为被废弃又没人拯救这些草稿就被删掉,实在可惜。--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2月20日 (三) 08:07 (UTC)[回复]
曾经的讨论在这里。更早的时候(2017-2018年)曾有用户在AFD提删大量废弃草稿,例如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7/12/31#Draft:奥林匹克运动会智利代表团。--GZWDer留言2023年12月23日 (六) 03:40 (UTC)[回复]
ping当时的参与者(仅赞成提案、参与O7章节讨论和关于O7提出反对意见的)@Wetitpig0Michael_ChanSanmosaYangflYFdyh000WhitePhosphorusOhtashinichiroAntigng。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2月23日 (六) 13:09 (UTC)[回复]
可以集中到Draft:废弃草稿的子页面,同时应该去除AfC相关模板,escape相关分类什么的(怎么越听越像蓝桌图书馆xd)。只是收集和查询可能是个问题。有些没有使用价值的草稿也可以考虑速删,譬如Draft空间新建之后只改了两个字之类。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2月23日 (六) 13:15 (UTC)[回复]
感觉是人力问题,没有多少义务清洁工,宁缺毋滥派想果断清理,导致大量提删、变成定期速删。自动放到子页面也许不妥,至少对于全量WP:数据库下载膨胀来说,不过其他页面(如IP对话页)也有这种膨胀而不会被在意。子页面数量及检索是否存在技术障碍。有点期望自动放到如“草稿:原名/时间”(跳过G15)。如果清理派“势大”,也可以“已删百科”那样导入作镜像供检索吧。--YFdyh000留言2023年12月24日 (日) 11:34 (UTC)[回复]
我认为O7只是一个把质量不好的草稿删掉的理由,看着还行的我觉得应该留着,没有一定要删?其实草稿里很多的也符合G1, G2, G11但也没有一定要删,建议可以取消O7机器人提删 及时雨 留言 2023年12月28日 (四) 02:30 (UTC)[回复]
机器人把原本执行O7的动作改为提交到存废讨论,但仍保留O7速删理由如何?--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3年12月28日 (四) 05:28 (UTC)[回复]
量会很大,分章节不方便版面,不分难以留言讨论,可能讨论不足。担心批量的(×)删除意见,虽然可能倒逼保留意见和讨论的出现。--YFdyh000留言2023年12月28日 (四) 08:09 (UTC)[回复]
我是认为清理草稿是完全有必要的,但是直接速删似乎太草率了一些。大致同意冥王欧西里斯的意见--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2月28日 (四) 08:31 (UTC)[回复]
类似不需要挂模板但等待6个月的关注度过期流程?--YFdyh000留言2023年12月28日 (四) 08:36 (UTC)[回复]
可以预见没有足够的人手清理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2月28日 (四) 15:44 (UTC)[回复]
目前据我对O7速删的观察来看,相当一部分不需要O7也该速删--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3年12月29日 (五) 03:14 (UTC)[回复]
那么这边建议机器人不碰草稿还是改为提到存废讨论呢?--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4年1月4日 (四) 09:51 (UTC)[回复]
我觉得可以另提到单独的地方,人工检查,有问题就删,能合并进条目就合并,能捞就捞,不行就放着或存档。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4年1月10日 (三) 02:54 (UTC)[回复]
也行,但要怎么确保有人看(--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4年1月10日 (三) 02:59 (UTC)[回复]
我不知道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4年1月10日 (三) 03:03 (UTC)[回复]
这有个列表,手动检查也行,救不了的就不管等机器人删 User:WhitePhosphorus-bot/AbandonedDrafts--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10日 (三) 03:05 (UTC)[回复]
O7还包括用户页草稿就是了🤔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4年1月10日 (三) 03:08 (UTC)[回复]
其实讨论离题了...,要修复的已提交EP Module_talk:Delete/data#编辑请求_2024-01-16--及时雨 留言 2024年1月16日 (二) 08:04 (UTC)[回复]

有关单纯列出各项名称的列表的存废处理

撤回:
提案人撤回提案。Sanmosa 起视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7日 (三) 08:21 (UTC)[回复]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现行WP:格式手册/列表#独立列表之存废标准规定“列表不应仅单纯地列出各项名称,而应提供各项名称简介或各项之间可比较的信息等其他资讯,即该列表不应该可简单的由分类取代……是否提供各项名称简介或各项之间可比较的信息等其他资讯,应为区别列表与分类的唯一标准”,中文维基百科亦以此为由经页面存废讨论的程序删除不少的单纯列出各项名称的列表。我个人的观察是大部分以上述规定为由被提删的单纯列出各项名称的列表均未曾得到任何改善,并最终被删除。因此,我认为可以由此得出“单纯列出各项名称的列表一般情况下无法得到有效改善”的结论,并建议设一快速删除条款以加快处理单纯列出各项名称的列表的存废事宜。Sanmosa 起视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6日 (二) 10:09 (UTC)[回复]

拟议条文如下:
A7. 单纯列出各列表项名称的列表条目
该条目的列表部分仅列出各列表项的名称,而未给予任何其他资讯。
  • 如该条目的列表部分并非该条目的主体构成部分,不适用。
  • 如该条目实际上显然为消歧义页面,不适用,此时应加入消歧义模板
  • 如该条目可合理改为指向其他页面的重定向,不适用,此时应径行改设重定向。
  • 使用模板{{d|A7}}。
以上。Sanmosa 起视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6日 (二) 10:16 (UTC)[回复]
条款理解难度疑似较高、可能出现差异,倾向走存废来有效复核。“均未曾得到任何改善”是大部分,也就是仍有部分因存废得到了改善?“未给予任何其他信息”的标准含糊,比如说“[名称]是一种……,包括:”是其他信息吗,新江湖十八本这种八成内容是列表、构成主体的又是否符合。--YFdyh000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10:37 (UTC)[回复]
@YFdyh000
  1. 我说“大部分”的原因是我不肯定是否全部,但就算真有获改善的情况,也是极个别的例子,而且能够获得改善的原因也不全然是存废讨论。
  2. “未给予任何其他资讯”其实写得很宽松,基本上相当于只要有任何列表项名称以外的资讯就可以了。
  3. 新江湖十八本这种长度如此短的条目还这样列表,我认为属于CSD A1的情况,但如果仅讨论是否可以认定为列表,我认为确实可以,这类型的条目基本上就是挂羊头卖狗肉。
Sanmosa 起视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6日 (二) 11:02 (UTC)[回复]
1. 担心该速删的执行标准不统一。2. 如果很宽松,那么很多能拯救为不符合该速删,只需加上一句定义,而删除又被视为最后手段。3. 介绍目标有唯一性就不是A1。--YFdyh000留言2024年2月6日 (二) 11:24 (UTC)[回复]
回应如下:
  1. 我设想中理论上的情况是凡遇“单纯列出各列表项名称的列表条目”即快速删除,所以还是需要你解释一下你说的这个“执行标准不统一”到底是指哪方面。
  2. 正如我所说,相关获改善的极个别例子能够获得改善的原因不全然是存废讨论,因此可以认为存废讨论不能给予“单纯列出各列表项名称的列表条目”改善的机会,但若是真存在能改善的情形,那直接改善然后删去快速删除模板即可。还有一些情况就是部分“单纯列出各列表项名称的列表条目”的所有列表项均无法合理地添加任何相关资讯。
  3. A1的要求是“使条目不能用以区分其他事物”,其列表部分作为“单纯列出各列表项名称的列表条目”,无法被视为具备“用以区分其他事物”的机能,而该页面中“粤剧的传统开山戏,始自同治七年”的描述不一定具备唯一性,因此也同样无法“用以区分其他事物”。
以上。Sanmosa 起视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6日 (二) 11:56 (UTC)[回复]
快速删除应该确信能无异议地删除才能适用。至少像这类列表个例差异性太多,应该通过存废讨论解决。——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6日 (二) 12:50 (UTC)[回复]
@Cwek要不我再加一条“如有争议,可转送存废讨论”?Sanmosa 起视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6日 (二) 13:06 (UTC)[回复]
那就没有SD设立条款的需要,全部都可以用存废讨论解决更好。快速删除不应该出现有异议,如果存在就本来不应该归入快速删除中,过往类似设立的条款最终还是废除而归入存废讨论中。——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7日 (三) 07:48 (UTC)[回复]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废除快速删除方针O8款

通过:
通过。Sanmosa Šče ne wmerla Ukrajina, ale ne Wže woskresla Ukrajina 2024年2月17日 (六) 15:27 (UTC)[回复]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考虑到现行快速删除方针O8款通过多年而未有实际执行的案例,出于避免说明泛滥的原则,现建议废除快速删除方针O8款。Sanmosa 今日割五城 明日割十城 2024年2月2日 (五) 03:09 (UTC)[回复]

@Xiplus容我确认一下快速删除方针O8款是否未曾实际执行。Sanmosa 今日割五城 明日割十城 2024年2月2日 (五) 03:09 (UTC)[回复]
O8大约是2021年4月之后加入,从删除日志摘要使用来看,确实没有用过O8的,O7作为对照 --及时雨 留言 2024年2月2日 (五) 06:44 (UTC)[回复]
@94rain参见WT:命名空间/2021年设立新命名空间及伪命名空间#提议设立快速删除标准_O8Sanmosa 今日割五城 明日割十城 2024年2月2日 (五) 08:10 (UTC)[回复]
以论述为主张这样好?另外O8当时设立的缘由是?——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日 (五) 07:50 (UTC)[回复]
@Cwek不,我是真的打算直接废除这条规定,O8款描述的情形(如果真的出现的话)在此后可以由AFD处理。Sanmosa 今日割五城 明日割十城 2024年2月2日 (五) 08:10 (UTC)[回复]
不反对废除此条。--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4年2月5日 (一) 09:57 (UTC)[回复]
公示“废除快速删除方针O8款”的决议7日。Sanmosa 起视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0日 (六) 12:26 (UTC)[回复]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调整快速删除方针A6款的适用范围

原标题为:重提此前因被全域禁制用户扰乱而未能通过的快速删除方针提案

通过:
通过。Sanmosa Šče ne wmerla Ukrajina, ale ne Wže woskresla Ukrajina 2024年2月22日 (四) 08:25 (UTC)[回复]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现行条文
A6. 复制自其他维基百科语言版本,且完全没有翻译。
  • 如果并不是复制于任何其他的维基百科语言版本,请换用{{notmandarin}}。
  • 带有{{inuse}}和{{translating}}模板的不适用。
  • 使用模板{{d|A6}}或{{d|foreign}}。
提议条文
A6. 复制自其他维基百科语言版本,且完全没有翻译。
  • 如果并不是复制于任何其他的维基百科语言版本,请换用{{notmandarin}}。
  • 带有{{inuse}}模板的不适用。
  • 使用模板{{d|A6}}或{{d|foreign}}。

以上,具体说明见标题。Sanmosa 起视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7日 (三) 05:05 (UTC)[回复]

(!)意见 两者可以按常识,无需复杂化条文。否则{{issue|2年}}不能速删吗。后者的“和”从理念上明显为任一而非同时,改也只需改成“或”。A系列本就只适用条目。--YFdyh000留言2024年2月7日 (三) 06:46 (UTC)[回复]
“条目”这两个字不太算是重点(但其实我还在考虑要不要允许A系列涵盖草稿,并将部分其他系列的改放到A系列),其他的部分才是。“在编辑持续时间内”改为“在合理的编辑持续时间内”。我的文法告诉我“和”字不能解释为“任一”,而且我怀疑现在的管理员也不是按“任一”这个意思来看的,因此还是有必要明确。Sanmosa 起视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7日 (三) 06:51 (UTC)[回复]
个人觉得translating的例外可以顺便删去。如果是挂translating的话那代表应有意愿进行翻译,若只是单纯复制贴上然后不管的话感觉有点违背使用translating的初衷。其他部分都支持。--)dt 2024年2月7日 (三) 08:09 (UTC)[回复]
可,已删去。Sanmosa 起视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7日 (三) 08:22 (UTC)[回复]
inuse超过2小时者,本来就会由机器人移除。然后自然就可以用A2删掉。不明白为什么还要作此规定。--Ghren🐦🕓 2024年2月7日 (三) 09:07 (UTC)[回复]
行,我这提案相当于废了大半。但毕竟我参考了ATannedBurger的意见作了另一个调整,我就只保留那个调整吧。Sanmosa 起视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7日 (三) 09:24 (UTC)[回复]

关于in use和快速删除方针

我曾经提过建议把{{inuse}}, {{translating}}这些在具体的每个标准中都去掉,可以写在序言中(除了G3、G12都可适用)。除了严重的内容问题,并不需要急于提删/草稿化页面,快速删除我认为也并不是为了时间上快速,而是为了流程上简单。
  • 对于严重的内容问题(G3、G12等,或者需要版权验证):即使有{{inuse}}, {{translating}}也并不适用
  • 对于A1、A2、A6这些,即使没有{{inuse}}, {{translating}},我认为也不要急于提删/草稿化,理想情况下,我希望都可以采用类似G14的方式先挂{{notmandarin}}过一段时间自动变速删模板。如果有编者游戏维基规则大量滥建这样的页面,那么是具体编者的问题,默认我觉得还是应该AGF,给于时间改善。
  • 即使有{{inuse}},但如果期限非常长,编者挂了就觉得万事大吉长期搁置,也应当视情形提删或草稿化(似乎有机器人摘除模板,这点就不是问题)
--及时雨 留言 2024年2月8日 (四) 07:56 (UTC)[回复]
这属于概念问题,本提案无法处理,如果你实在觉得有需要,你可以另外提案。另外,如ATannedBurger上方所言,{{translating}}代表的是有用户“有意愿进行翻译”的意思(will do),我认为这种模板不能与{{inuse}}(is currently doing)相提并论。Sanmosa 起视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8日 (四) 15:38 (UTC)[回复]
我在这里提的原因是因为同我上面第2、3点所解释,A6不是挂A模板可以豁免、B模板不可以豁免的问题(不挂不意味着就能马上删掉,挂了也不能长期豁免),而是看条目建立一定时间后是否仍未改善。--及时雨 留言 2024年2月8日 (四) 22:27 (UTC)[回复]
所以我才说“这属于概念问题”啊,怎么一直要求一个不处理概念问题的提案处理概念问题?就不能另外提案?容我重申:本提案无法处理。Sanmosa 起视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9日 (五) 01:02 (UTC)[回复]
我并没有要求您的提案解决我所说的问题,我说了我是"在这里提一下",发散讨论,本意是"讨论",并不是为了某个提案能否通过。我认为我上方的讨论和您修改前的提案(挂{{in use}}仅限合理时间内)想要解决的问题是一样的:对于符合速删例如A6的页面,可给予一定、合理但不能太长的改善时间,当然机器人问题澄清之后只剩{{translating}}的修改就显得无关了。英维有提议7天无争议删除无来源条目,最后的结果是举办了一场1个月的无来源条目的改善动员。我说的也不算对您的提案的实质性点评,不影响公示。--及时雨 留言 2024年2月20日 (二) 06:38 (UTC)[回复]
我当时这样说主要是担忧讨论失焦,毕竟这已经算是另一个大话题了。作为大话题,分立讨论显然是更妥当的。Sanmosa Šče ne wmerla Ukrajina, ale ne Wže woskresla Ukrajina 2024年2月20日 (二) 09:51 (UTC)[回复]
2个小时应已足够,若需要更长个人会建议到自己的用户空间做改善而非把烂条目放到主空间供大众查阅。
您可以把主空间想成一个公开的网页,有谁会把还没写完的东西发布出去?当然是也不能排除一些想法比较特殊的人,但这应该就会涉及到定义主空间的用途了。可能您对主空间的用途和我理解的并不完全一致,您若有兴趣讨论的话咱可以另开一个标题继续谈。--)dt 2024年2月10日 (六) 07:50 (UTC)[回复]
  • 本议案本意只专注在A6上,除非您可论证为何即使有inuse, translating也并不适用,请不要把其他CSD改善加入做捆绑提案。
  • 上面我的留言也说了:“2个小时应已足够,若需要更长个人会建议到自己的使用者空间做改善而非把烂条目放到主空间供大众查阅”。
  • 见Ghren君上方所言,“inuse超过2小时者,本来就会由机器人移除”,另见Template:In_use:“无论您在模板“持续时间”参数填写多长的时间,超过2小时一律由机器人移除”,不存在“如果期限非常长,编者挂了就觉得万事大吉长期搁置”一说。
--)dt 2024年2月10日 (六) 08:00 (UTC)[回复]
即使有inuse, translating也并不适用 我指的主要是严重的内容问题(特指G3、G12等)我认为这些标准本身不容易满足,满足了也很难改善。真有例外的情况,应该考虑提案或删除前,请考虑是否可以改进。我认为对于无严重内容问题的条目,有{{in use}}等待两小时机器人摘除模板合理,但对于A2、A6这些条目,即使无{{in use}}模板,是否也可考虑2小时后再提删? --及时雨 留言 2024年2月20日 (二) 06:54 (UTC)[回复]
我就只就{{in use}}来说,我看到的情况是有条目放了{{in use|24小时}},但还真的超过24小时没编辑过。规定“2小时后再提删”实务上没什么效用,大部分情况下相当于与字面意思一样,把挂A2等的时间延后2小时,这倒不如不要如此规定。Sanmosa Šče ne wmerla Ukrajina, ale ne Wže woskresla Ukrajina 2024年2月20日 (二) 09:57 (UTC)[回复]

原提案公示

自最后一个非无关留言起计已7日无意见,公示上述提案7日。Sanmosa 起视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14日 (三) 10:31 (UTC)[回复]
懒得翻原提案了,就是提醒一下“inuse超过2小时者,本来就会由机器人移除。然后自然就可以用A2删掉”违反“所有页面必须保证无任何版本可回退,才可提报快速删除”。不知道会不会影响最终版本。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4年2月15日 (四) 09:27 (UTC)[回复]
@魔琴那这也跟此处的提案无关了,毕竟当初批准机器人移除逾两小时的in use时也没人想过快速删除方针的情况,就算不通过我的提案,这个bug依然存在。我认为或许要考虑在“所有页面必须保证无任何版本可回退,才可提报快速删除”这句话前面加个“一般情况下”,但我这个提案不适合同时处理这事情。Sanmosa 起视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6日 (五) 06:13 (UTC)[回复]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针对恶意利用o4快速提删空分类的过滤机制

我对你直接认定与你有冲突的编者就是法轮功成员的行为表示遗憾。--MilkyDefer 2024年4月4日 (四) 03:04 (UTC)[回复]
可以讨论修改O4方针和机器人,变成空分类机器人自动提交存废讨论而不是快速删除。另外若确实有WP:跟踪,可至WP:ANM提报。--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4月4日 (四) 03:39 (UTC)[回复]
他自己都在AN3被提报了,可想而知他的指控显然是不实的。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4日 (四) 03:42 (UTC)[回复]
虽然在这里补一句没什么意义,但是我也要提醒你因为他被人告到AN3所以他的指控不实,这话也不能成立。--MilkyDefer 2024年4月4日 (四) 03:51 (UTC)[回复]
问题在于他被指控的是GAME与POINT。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4日 (四) 05:23 (UTC)[回复]
抛开指控问题,WP:O4方针的确需要讨论。--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4月4日 (四) 03:55 (UTC)[回复]
那我给个前次讨论的连结吧:WT:快速删除方针/存档12#关于长年滥用O4的问题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4日 (四) 05:24 (UTC)[回复]
那修订成en:WP:C1的要求如何?--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4年4月11日 (四) 03:58 (UTC)[回复]
英维c1标准显然是可以接受的。对于之前发生的“对法轮功的批评”在创建伊始就遭审查性式移除并且提起速删的扰乱性编辑,后者做法显然不应被接受--重庆轨交18留言2024年4月11日 (四) 04:30 (UTC)[回复]
这不能成立。虽然提案算推定恶意,但您的说法是在诉诸人身,我觉得不妥。--YFdyh000留言2024年4月4日 (四) 16:14 (UTC)[回复]
那我收回“可想而知”这四个字,但这不影响他的指控显然不实这点,毕竟他可是在胡乱、无差别指控其他人为法轮功。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4日 (四) 23:08 (UTC)[回复]
Have a solution. If any page have been nominated for O4, we need to wait at least 7 days before delete them. Will this be better? -Lemonaka 2024年4月4日 (四) 09:17 (UTC)[回复]
我作为管理员经常处理快速删除候选,也实际看过不少类似案例。我的经验是,很大一部分O4准则删除候选都是没有必要、甚至可能有游戏规则疑虑的。我给所有管理员的建议是,请善用分类变更小工具,好好检阅各该分类为何清空,甚至亲自查阅相关页面之变更(因为许多变更不会反映出来,例如嵌入模板或模组者),确定可放心再予以处置,而尽量不要机械式处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4月4日 (四) 09:28 (UTC)[回复]
见过为了想更改分类名称而清空原来分类的。--Kethyga留言2024年4月4日 (四) 10:35 (UTC)[回复]
@Kethyga补充一个实例,由@重庆轨交182024年4月6日进行的2个不同概念分类项目
这个议题也不是很纯粹,因为还包含一些子集合
  1. 被禁与审查同时存在
  2. 被禁止但未被审查的项目
  3. 被审查但未被禁止的项目
两个子分类在满足上列2及3时,可能无法单纯用@Kethyga提及的变更分类名称而清空原来分类、存废和移动处理--Rastinition留言2024年4月6日 (六) 04:49 (UTC)[回复]
(-)强烈反对捕风捉影,本人的移动动机移动至一个更为合理的名称,同时保留了重定向,并将原分类为数不多的条目分类定向至新分类。
这和恶意修改移除一个分类,仅仅是为了让那个分类可以挂o4的清空行为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重庆轨交18留言2024年4月6日 (六) 04:55 (UTC)[回复]
滥用O4的问题已经很久了。分类本身是通通在其他页面加入Cat:XXX来维护的,如果删除了,重新加入分类显然需要大量时间。删除成本低,但是重新加入的成本却非常高。所以最好还是乖乖的交程序为好。--Ghren🐦🕚 2024年4月4日 (四) 15:01 (UTC)[回复]
O4被滥用和径自更名分类并大规模移动页面,是老问题,如果能改正是很好的。对于不能雪球的情况,越过讨论直接使其O4,有WP:GAME之嫌。--YFdyh000留言2024年4月4日 (四) 16:16 (UTC)[回复]
可能o4本身也是一种“新型雪球”,就是在绕过讨论的效果上真的非常的雪球😆。但是如何建立这种过滤呢,比如对链入页面被大量或反复移除前触发一个过滤警报?--重庆轨交18留言2024年4月6日 (六) 01:25 (UTC)[回复]
If any page have been nominated for O4, we need to wait at least 7 days before delete them. That will work like a en:WP:PROD on English Wikipedia -Lemonaka 2024年4月6日 (六) 05:10 (UTC)[回复]
如果不创建过滤的话,可能是个比较合适的暂行办法,应该在删除方针中明确一点,如果是被移除链入页面的分类应该挂提删,而不应该挂速删,提删留给社群讨论后再决定更为妥当--重庆轨交18留言2024年4月6日 (六) 05:51 (UTC)[回复]
一般来说,对于空分类速删,如果有跨语言链接的话,我会比较慎重。有跨语言链接至少说明在其它语言这个分类还是有用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4月9日 (二) 02:56 (UTC)[回复]
但是这次事情看来,就算有跨语言链接也没差,只要是基于审查的立场而不想让它存在的页面,跨语言链接有没有都无所谓--重庆轨交18留言2024年4月13日 (六) 13:14 (UTC)[回复]

调整快速删除方针G18款的用词,并扩大适用范围

通过: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现提议调整快速删除方针G18款的用词,并扩大适用范围至模板。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0日 (三) 12:34 (UTC)[回复]

具体拟议修改如下:

现行条文
G18. 条目或草稿建立时,内容即与其他现有条目或草稿或其历史版本的内容完全相同或非常相似,且名称不适合作为其他条目之重定向(不包括拆分、合并、重组后产生之条目,或是引用相关资料之条目)。
条目或草稿建立时,首个版本的内容与当时其他现存条目或草稿或其历史版本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完全相同或非常相似,且其名称不适合改为重定向,就可以提送快速删除。
  • 如果名称可以作为重定向,就应直接改为重定向,不要提送快速删除。
  • 如果是多个条目或草稿合并产生的新条目或草稿不适用。
  • 如果是从主条目或草稿拆分产生的条目或草稿,不适用;如有疑虑,应提送存废讨论处理。
  • 如果草稿页面晚于条目页面建立,此条对该草稿页面不适用。
  • 如果条目页面晚于草稿页面建立,两个页面的建立者为同一人,而该人在条目页面建立后随即对草稿页面予以清空或提请快速删除,此条对该条目页面不适用。
  • 使用模板{{d|G18}}。
提议条文
G18. 与现有页面或其历史版本重复的页面
页面建立时,首个版本的内容与当时其他现存页面或其历史版本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完全相同或非常相似,且其名称不适合改为重定向,就可以提送快速删除。
  • 如果名称可以作为重定向,就应直接改为重定向,不要提送快速删除。
  • 如果是多个页面合并产生的新页面是从主页面拆分产生的页面,不适用;如有疑虑,应提送存废讨论处理。
  • 如果草稿页面晚于条目或模板建立,此条对该草稿页面不适用。
  • 如果条目或模板晚于草稿页面建立,两个页面的建立者为同一人,而该人在条目或模板建立后随即对草稿页面予以清空或提请快速删除,此条对该条目或模板不适用。
  • 就与另一模板重复的模板而言,如果该模板嵌入了Lua指令码,或属于其他模板的定制资料盒,则要求该模板并不具备任何该另一模板或其历史版本的全部内容所不存在的效果,但不要求源代码完全相同或非常相似。
  • 使用模板{{d|G18}}。

具体理由:

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0日 (三) 12:34 (UTC)[回复]

调整于2024年7月13日 (六) 00:56 (UTC)。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3日 (六) 00:56 (UTC)[回复]
调整于2024年7月13日 (六) 06:55 (UTC)。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3日 (六) 06:55 (UTC)[回复]
调整于2024年7月14日 (日) 00:02 (UTC)。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4日 (日) 00:02 (UTC)[回复]
调整于2024年7月16日 (二) 06:23 (UTC)。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6日 (二) 06:23 (UTC)[回复]
不反对,但突然想到先前有使用者把条目在各个命名空间移来移去的事情……--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4年7月10日 (三) 13:25 (UTC)[回复]
这种情况下不是应该先提报那个用户吗?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0日 (三) 23:42 (UTC)[回复]
是这样没错,但我有点怀疑在这条改成也纳入模板空间后,会不会有人也做一样的事情把新条目发布到这条没提到的空间内。--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4年7月10日 (三) 23:49 (UTC)[回复]
我不清楚技术上能不能够从wiki界面限制特定组别的用户编辑Wikipedia、Help等空间,如果不能的话,或许可以弄个过滤器。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1日 (四) 00:09 (UTC)[回复]
不反对,不过@Sanmosa 替该用户澄清一下:他当时是先创建了一个Template(7-7 13:05),然后估计是发现不对再在主空间创建了一个几乎一样的条目(7-7 13:14);后面主条目被我移动到了草稿空间,同时我提删了Template。我未发现他有“规避G18的规定而选择在自己建立的条目被草稿化后将相关内容发布到模板空间”的情形,建议WP:AGF调整您的表述。--Tim Wu留言2024年7月12日 (五) 16:34 (UTC)[回复]
@TimWu007已调整表述。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3日 (六) 01:09 (UTC)[回复]
模版和条目内容高度相似也许应该适用G18,不过模版和模版相似可能是因为两者分别用于不同场合,或者都调用同一个Module,很多时候还是会有异议使得要走AFD,而且代码上很难界定两个模版怎么“非常”相似。比如{{Convert}}的内容是{{{{{♥|safesubst:}}}#invoke:convert|convert|abbr=off default}},{{Cvt}}的内容是{{{{{♥|safesubst:}}}#invoke:convert|convert|abbr=on always}}。也许对于模版和模版重复的场合,必须要求完全相同。Irralpaca留言2024年7月12日 (五) 16:35 (UTC)[回复]
@Irralpaca这样说吧,以你提到的这两个模板为例子,enwiki因为英文常用各种单位的缩写,所以{{cvt}}是有用的,然而在中文语境下,{{convert}}显示出来的单位有些本来就无法进一步简化,有些在cvt模板“进一步简化”后的单位其实本来就该出现在convert模板里,有些所谓的“简化”根本就是单位没有翻译(比如“6英尺5英寸(1.96米)”与“6英尺5英寸(1.96米)”用的模板不同但显示出来的东西一模一样,“641英亩(259公顷;1.002平方英里)”与“641 acre(259 ha;1.002 sq mi)”只是用的模板不同而已就已经直接变成语言不同了),这种情况下是否真的需要对所有模板要求必须要求完全相同,我抱持高度怀疑。不过我认为嵌入Lua指令码的模板与定制资料盒可以要求须效果上完全相同。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2日 (五) 23:58 (UTC)[回复]
感谢如此详尽的解释,Cvt是昨天看到修订条文之后第一个想到的模板,读了之前的讨论之后看来不是个恰当的例子,或者说我现在觉得Cvt就应该重定向到Convert。Irralpaca留言2024年7月13日 (六) 19:31 (UTC)[回复]
@Irralpaca我再调整一下用词。我想了一下,认为如果重复的模板不但没有新增机能,甚至还反过来缺失机能的话,这种情况也该适用G18。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4日 (日) 00:02 (UTC)[回复]
建议条文不要一直重复“条目或模板”或类似表述,全部改成页面就好了--SunAfterRain 2024年7月13日 (六) 03:15 (UTC)[回复]
已调整。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3日 (六) 06:55 (UTC)[回复]
公示提案7日。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20日 (六) 00:43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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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化快速删除方针R7款的规定

原标题为:合理化快速删除方针O7款的规定

撤回:
我提这个案主要也不是真的期望社群意识到有通过此案的必要,而是保存一个社群部分成员无法意识到问题的情况的纪录。就著调整用词的部分,我会另提一案。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20日 (六) 00:48 (UTC)[回复]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现提议调整快速删除方针R7款的规定,以使之变得较为合理。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0日 (三) 13:15 (UTC)[回复]

具体拟议修改如下:

现行条文
R7. 明显与导向目标所涵盖的主题无关或比导向目标所涵盖的主题更广泛的重定向。
条目完全未提及重定向的名称,或重定向名称比条目主题更广泛[1],但条目不含有重定向名称的有效介绍。同时,重定向名称并不是条目的别名或错误拼写。有争议的情况下,应提出存废讨论
  • 如果原重定向标题可改成消歧义页(或重定向至其他消歧义页),则不适用。
  • 挂有{{关注度重定向}}或{{合并重定向}}模板的页面不适用,请改为提出存废讨论
  • 如有用户对标题用字存在未解决的争议,则应交由存废讨论处理。
  • 使用模板{{d|R7}}。

参考资料

  1. ^ 不包括列表项目重定向到列表。
提议条文
R7. 与导向目标所涵盖的主题无关导向目标并未涵盖重定向名称的主题的重定向。
导向目标完全未提及重定向的名称,或导向目标不含有重定向名称的能为读者提供有价值资讯的描述。同时,重定向名称并不是导向目标的别名或错误拼写。有争议的情况下,应提出存废讨论
  • 如果重定向标题或其别名是一个列表的项目之一,而该重定向的导向目标是该列表,则不适用。
  • 如果原重定向标题可改成消歧义页(或重定向至其他消歧义页),则不适用。
  • 挂有{{关注度重定向}}或{{合并重定向}}模板的页面不适用,请改为提出存废讨论
  • 如有用户对标题用字存在未解决的争议,则应交由存废讨论处理。
  • 使用模板{{d|R7}}。

具体理由:最近的DRV[锚点失效]与较早前的一系列AFD让我意识到现行R7只规范无关或宽到窄的重新导向,而不规范窄到宽的重新导向的做法并不合理。较合理的做法是重新导向无论是宽到窄还是窄到宽,只要导向目标没有对重新导向名称给予有效介绍,那这个重新导向就应该快速删除。这个修改明确了R7以导向目标介绍的主题与内容判断重新导向的合理性的原则,这样就能减少重新导向所导向的目标页面完全或几乎完全没有介绍重新导向名称的情况出现的机会。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0日 (三) 13:15 (UTC)[回复]

调整于2024年7月11日 (四) 04:06 (UTC)。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1日 (四) 04:06 (UTC)[回复]
调整于2024年7月11日 (四) 05:19 (UTC)。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1日 (四) 05:19 (UTC)[回复]
调整于2024年7月11日 (四) 23:30 (UTC)。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1日 (四) 23:30 (UTC)[回复]
(-)反对,没介绍不代表条目无法加入有关介绍,尚未有条目或任何描述而重新导向至紧密有关的较广主题显然是合理重定向,这是以导览、连结、预建维基百科条目连结网络的基本步。导向目标要有“有效介绍”的门槛显然不合比例地高,能有效介绍都能独立建条目了还建重定向干嘛?--西 2024年7月10日 (三) 16:56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针对“能有效介绍都能独立建条目了还建重定向干嘛”这点,有一种情况是虽然该条目存在(有效)介绍,但社群的讨论共识出于条目长度偏短或其他缘故而决议将之并入其他条目,这种情况下被合并的条目会被改成重新导向。如果实在认为“有效介绍”门槛过高,我认为可以考虑调整为“简单介绍”或“非仅顺带提及的介绍”,但仅顺带提及是不能接受的情况。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0日 (三) 23:41 (UTC)[回复]
正如鲗鱼涌公共图书馆重定向至鲗鱼涌市政大厦般,即使仅是顺带提及,应显然是合理提供读者导向的重定向。就算重定向目标完全没有提及,也显然不是归咎于重定向的问题,而是应指出条目未有提及而请求熟悉主题的编者增添内容。--西 2024年7月11日 (四) 02:26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然而从读者的角度而言,这样的重新导向并不能令读者看到他们想看到的资讯,因此这样的重新导向本质上不应该存在,为此我并不认同“归咎”的说法。维基百科是给读者看的,因此这方面的规定应以读者的利益为优先。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1日 (四) 02:55 (UTC)[回复]
(另外,我认为鲗鱼涌市政大厦的情况似乎不全然是“顺带提及”。)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1日 (四) 03:08 (UTC)[回复]
正是因为读者优先,所以宁愿有蓝连至紧密相关的较阔主题也不应该红连。红连比连结至相关主题但未有介绍更糟糕。另,若鲗鱼涌市政大厦已经不算“顺带提及”,即符合你接受的重定向,为何摩士公园#三号公园提及“室内体育馆”并附有图片又会不符合你的情况?--西 2024年7月11日 (四) 03:17 (UTC)[回复]
一个并不能令读者看到他们想看到的资讯的重新导向会使读者陷入困惑,因此我才会认为删除是以读者的利益为优先的举措。我认为鲗鱼涌市政大厦的情况似乎不全然是“顺带提及”但不认为摩士公园同样如此主要是因为一般会合理期望市政大厦内会有图书馆,但一般不会合理期望公园内会有体育馆,这主要还是读者会否陷入困惑的问题。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1日 (四) 03:50 (UTC)[回复]
那直接重新导向至摩士公园#三号公园(特定段落)即可啊?若仅导向标题难以让人合理期望找到自己找到的东西,那重定向目标指定确实有有关内容的段落即可啊。--西 2024年7月11日 (四) 04:23 (UTC)[回复]
不不不,我的意思是该章节的文段的描述本身违背了读者一般的合理期望(不论该描述本身是否与事实相符),从而使读者陷入困惑。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1日 (四) 05:19 (UTC)[回复]
“合理期望”评断模糊不清,任何人说“这个重定向不符合我自己的合理期望”就提删显然不合理。快速删除是处理毫无争议的删除,现有条文的从广至窄是通常毫无争议的删除,所以适合放在快速删除;从窄至广重定向则是常见且符合重定向本身逻辑,条目缺失内容显然不该是以删除重定向来斩脚趾避沙虫。--西 2024年7月14日 (日) 04:25 (UTC)[回复]
见下。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4日 (日) 04:40 (UTC)[回复]
(!)意见:目前的Wikipedia:格式手册/消歧义页#独立入口(虽然仍未形成正式指引)中指出:“If the item described appears as part of another page, link to the relevant section of that page...Only use this feature if the item being described actually appears on the page you're linking to...”。也就是说,对消歧义页来说,若要创建某消歧义项链至主条目的某部分内容,则必须在主条目“存在描述”时才能建立。(理解错了原文describe的场合,具体见下文讨论)重定向可类比消歧义页的消歧义项吧?单从这一点上,我可能倾向支持Sanmosa。但目前看看其他意见,暂时先(=)中立。(另外,我建议@U:Sanmosa就将提案中的“有效介绍”改为消歧义页格式指引提到的“describe”即“描述”,“有效介绍”确实要求太高,几乎达到了创建条目的门槛了。)——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7月11日 (四) 04:02 (UTC)[回复]
@自由雨日啊,我已经调整成“非仅顺带提及的介绍”了,但如果你认为“描述”较好,我可以再改。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1日 (四) 04:11 (UTC)[回复]
@Sanmosa我仔细看了下,我可能理解错那个“describe”了,那个“describe”好像指的是“消歧义页的描述”,而不是“指向的主条目(是否有)对该概念的描述”,后者相关的用词是“appear”(出现)、“mention”(提及,于“if the television article doesn't mention it.”)两词,故根据Wikipedia:格式手册/消歧义页#独立入口的理由支持本提案的逻辑似乎不成立了。然而,我又看了英维的现行消歧义指引,发现英维现在用的字句是“If a topic does not have an article of its own, but is discussed within another article, then a link to that article may be included if it would provide value to the reader.”、“If the topic is not mentioned in the other article, that article should not be linked to in the disambiguation page, since linking to it would not help readers find information about the sought topic.”可见条件有强弱之分:若在主条目有“讨论”,则列在消歧义页;若未在主条目“提及”,则不要列在消歧义页。“提及”至“讨论”之间的情况是否可/应列似乎属于灰色地带。但两句均强调了“provide value to the reader”的精神。究竟要何种程度(出现?提及?描述?非仅顺带提及的介绍?讨论?有效介绍?)才能算“能为读者提供有价值信息”,我暂时还没有很好想法……但巧合的是,“描述”一词似乎正好介于“提及”和“讨论”之间,用“描述”代替“非仅顺带提及的介绍”似乎仍是可以的。不过我觉得可能要突出“能为读者提供有价值信息”这一精神🤔——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7月11日 (四) 04:27 (UTC)[回复]
@自由雨日已再改为“能为读者提供有价值资讯的描述”。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1日 (四) 05:19 (UTC)[回复]
“O7”?——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11日 (四) 09:31 (UTC)[回复]
@Ericliu1912打错了,打错了,当时神智不太清醒,抱歉。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1日 (四) 09:51 (UTC)[回复]
我还是建议保留“明显”一词(尽管可能冗赘),因为此准则往往遭到滥用,必须严格限缩适用范围。——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11日 (四) 16:12 (UTC)[回复]
@Ericliu1912其实这样做与否并无分别,原因是无论是现条文还是新条文,具体的定义都是由条文名称(粗体)下的描述给予的,而现条文的具体定义中其实没有“明显”一词,现条文名称中的“明显”一词主要起到一个修饰的作用。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1日 (四) 23:29 (UTC)[回复]
反对,例如假设维基百科不存在李彦宏这个条目,我建了一个李彦宏百度的重定向,即使百度除了在信息框提到李彦宏之外其他地方毫无提及,那么这个重定向仍然是有用的,因为可以预计有不知道李彦宏是谁的读者会拿这个名字搜索,而且搜索至少能得到有关联的内容。--GZWDer留言2024年7月12日 (五) 17:06 (UTC)[回复]
信息框不会只单单出现李彦宏这个词,而是会列在创立者、董事长、CEO旁边,其实是暗含了“李彦宏是百度的创始人之一,是目前的董事长、CEO”的这句描述,而不只是单单的“提及”。当然这样一来,很多(甚至几乎所有)单单提及的词语都可以被解读成“暗含描述”,究竟如何判断能否为读者提供有价值信息确实很难。不过我仍然(+)倾向支持Sanmosa的提案。是否能为读者提供有价值信息、是否具有或暗含描述,可进一步细化或根据常识判断。--——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7月13日 (六) 00:35 (UTC)[回复]
紧接进一步细化或根据常识判断举个例子:假如中维既没有百度也没有李彦宏条目,我如果将李彦宏重定向至马化腾并声称“马化腾#百亿富豪领住房补贴一节提及了李彦宏,甚至暗含了‘李彦宏在当年中国内地IT富豪榜排名第一’”的信息并要求保留,那么按原R7方针可以保留,但我认为仍应快速删除,因为这句描述并没有提供李彦宏最具关注度的“百度创始人、董事长、CEO”信息。(如果觉得重定向至马化腾可能构成Wikipedia:重定向/删除的原因第5条,那么改举例福布斯中国富豪榜也同理,如果将李彦宏重定向至福布斯中国富豪榜,按原方针几乎就可以保留,但我认为应删除,李彦宏在富豪榜中曾有过什么排名并不属于较应该向读者提供的有价值信息。)--——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7月13日 (六) 00:45 (UTC)[回复]
(就列表以外的部分)赞同这个说法,虽说这种情况我会提G3。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3日 (六) 01:01 (UTC)[回复]
或者可以这样想:假如某一个词或短语(如李彦宏)被扩写成条目,那么将在首句(或至少序言章节)出现的重要信息会是什么?如果重定向目标含有这种重要信息(即使只是表面上仅提及的“暗含”),那么可以算是“能为读者提供有价值资讯的描述”并保留;否则,即便具有描述(如仅有“李彦宏生于山西阳泉,曾经考入山西阳泉晋剧团”一句描述,乃至有大段描述但根本未提及“百度”等信息),仍应删除,不仅未提供最具关注度的信息,还可能误导读者以为“考入晋剧团”是该人物的主要事迹,相当于违反WP:比重中立方针。--——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7月13日 (六) 01:04 (UTC)[回复]
@GZWDer先不说自由雨日说的情况并非如你所说的是我想要扩大处理的情形,你这话说得就很矛盾,假如我只是在百度条目正文里顺带提及了李彦宏一次,然后在条目里的其他地方完全没有提及,那这搜索本身就无法“得到有关联的内容”。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3日 (六) 00:42 (UTC)[回复]
有些问题。我翻了翻en:w:Special:WhatLinksHere/Template:R to article without mention,找到下面几个重定向,想知道是否被此快删涵盖:
--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3日 (六) 03:47 (UTC)[回复]
@0xDeadbeef(1)有些临界,但我觉得还能勉强算是“有价值资讯的描述”。(2)我认为你首先需要确定When I Heard The Learn'd Astronomer真的是Leaves of Grass中的一首诗。假如是真实的,那我的意见同3;假如并非真实的,这应该要走G3或现R7的“无关”条款。(3)我觉得应该要删除,这正是我在上面所说的“一个并不能令读者看到他们想看到的资讯的重新导向会使读者陷入困惑”,我看完Asymptotic analysis后还是对于asymtotically equal to的概念一头雾水。说白些,3的情况不但不属于“以导览、连结、预建维基百科条目连结网络”的情况,而且还是妨碍合理导览、连结、预建维基百科条目连结网络的情况。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3日 (六) 06:39 (UTC)[回复]
有多于一个符号表示同样意思显然不需要全部在条目文中列出,正如条目不会列出所有异体字写法。文中没提及不代表重定向的标题就不是跟重定向目标紧密相关。--西 2024年7月14日 (日) 04:33 (UTC)[回复]
然而我无法看到“≃”符号与“Asymptotic analysis”条目内容的具体联系,现在的情况会让我感觉这两者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东西。我非常担忧按你说的这种做法应用在窄到宽的情况最终会催生严重的原创研究问题。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4日 (日) 04:39 (UTC)[回复]
此外,异体字写法的情况既非宽到窄,也非窄到宽,我不认为这适合拿来类比。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4日 (日) 04:41 (UTC)[回复]
那么根据此回复的内容反对此提案。快速删除应当是有广泛共识应当删除,且不易有争议的情况下才应该可删,因为我对于你回复中内容不100%同意,且这种类型的重定向应当先讨论再删,所以不认为适合加入速删。--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5日 (一) 14:52 (UTC)[回复]
同我在2024年7月14日 (日) 04:39 (UTC)所说的,我非常担忧按你说的这种做法应用在窄到宽的情况最终会催生严重的原创研究问题,我希望你能重新考虑一下你的立场。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5日 (一) 22:55 (UTC)[回复]
可担忧,但现在是在讨论速删方针。我能理解你想快速方便清理你认为存在原创研究的重定向,但我看到定义上的问题有争议所以不认为R7应该存在,更别提这次修改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6日 (二) 01:55 (UTC)[回复]
我有必要提示你,因反对R7本身而在没有其他有效理由的情况下反对R7的修改,并不是反对R7的修改的有效理由,因为这理论上属于离题留言(注意我认定的是“离题”而非“非正当合理”)。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6日 (二) 06:14 (UTC)[回复]
由于此次修改会扩大R7的范围,而我也有我个人理由反对R7,此理由也适用于为什么我会反对扩大R7的修改。--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6日 (二) 09:45 (UTC)[回复]
我的意思是你需要有至少一个针对这个R7的修改提案(而非针对现R7条文)的反对理由,才能让这反对理由切题。你这种三段论式的说法在三段论普及的地方可能适用,但香港并不是三段论普及的地方,因此三段论对我来说并没有说服力(另一方面,此前已经有其他用户指出过用三段论来进行论述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产生问题)。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6日 (二) 12:57 (UTC)[回复]
这跟三段论有什么关系?因为我认为此次修改扩大了R7的范围,而其扩大的范围有争议(“有价值资讯”),而同时我认为速删应是无争议的,所以不同意这次修改啊。--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18日 (四) 03:07 (UTC)[回复]
(-)反对:根据方针,速删旨在加快处理显然不合适的页面,但条目是否“能为读者提供有价值资讯的描述”很多时候难以判断,走RfD就行,是否有原创研究什么的都能讨论。-- Sun8908 2024年7月16日 (二) 16:45 (UTC)[回复]
注意现条文要求“有效介绍”,“有效介绍”的门槛高于“能为读者提供有价值资讯的描述”。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7日 (三) 08:05 (UTC)[回复]
@Sun8908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7日 (三) 14:10 (UTC)[回复]
“有效介绍”的标准(对于维基人来说)比较清晰,我会认为写快删条文第一原则是减少争议的机会,所以“能为读者提供有价值资讯的描述”条文可能造成不同的诠释,引致争议。
而我认为过往R7已有一定程度滥用,不能再扩阔到由窄到宽的重定向,原本的条款至少有明显无关或主题更广的条件,但修改后即使是主题有关的主题重定向,也会被删,刚刚翻了R7设立时的讨论,感觉新条文与R7最初设立的原意也有差别。由窄到宽的重定向可能无法使读者看到那个主题的内容,但有时查子主题的读者也未必清楚母主题的内容,读者可以读到母主题的内容,亦可能是有用的,所以我认为RfD是更好的选择。
-- Sun8908 2024年7月17日 (三) 16:06 (UTC)[回复]
@Sun8908“读者可以读到母主题的内容,亦可能是有用的”这种话如果你自己说出来你自己真的信的话,那我也没办法,但你至少也先看看0xDeadbeef上面给的第2、3例,我认为这恰好说明了“读者可以读到母主题的内容,亦可能是有用的”与事实相违。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8日 (四) 10:55 (UTC)[回复]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建议增加快速删除因关注度问题被删除而又被重建的条目的规定

通过: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此前社群曾经讨论过是否可以设置“关注度G5”的问题,我认为这点值得社群重新认真探讨,然而我经过思考后认为“关注度G5”(即快速删除此前已因关注度而删除的条目)的性质与一般的G5不同,因此我建议单开一个A项快速删除条款。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2日 (五) 16:23 (UTC)[回复]

具体拟议条文如下:

以上,@ATGhrenGZWDerItcfangyeNewbamboo(其他参与过前次讨论的用户)。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2日 (五) 16:23 (UTC)[回复]

请问我应该如何查找一个页面是否曾经被删过(看链入页面吗?)?请问我要如何查被删页面的内容以便和新建页面进行比较?--微肿头龙留言2024年7月12日 (五) 16:42 (UTC)[回复]
(1)看删除日志,或者在存废讨论搜索。(2)https://zhdel.miraheze.org/wiki/ --GZWDer留言2024年7月12日 (五) 17:08 (UTC)[回复]
@GZWDer我是否可以理解为你不反对这版提案?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3日 (六) 00:44 (UTC)[回复]
我赞成此一修改。--Wolfch (留言) 2024年7月13日 (六) 01:40 (UTC)[回复]
不认同特别分离出来的理由,既然是透过存废讨论删掉的那极大可能也会符合G5,除非说真的有那么多能符合来源相同但内容重写过的条目不然个案一样走存废讨论没有任何问题。--SunAfterRain 2024年7月13日 (六) 03:13 (UTC)[回复]
@SunAfterRain现G5要求完全相同或非常相似,但A7不要求如此。我认为比较多的情况是重建的新版本与旧版本不同,而且没有附加任何来源(包括旧版本有的来源)。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3日 (六) 06:49 (UTC)[回复]
这样的案例真的很多吗?数据层面上的--SunAfterRain 2024年7月13日 (六) 10:06 (UTC)[回复]
@SunAfterRain不清楚。但另外一方面是如果把A7的规定都写进G5里,G5的条文的表达就会显得相当混乱,这样有可能会妨碍管理员理解相关条文。这点你可以参见前次讨论中我的提案,那个提案单是新增“明显同样未满足关注度指引的要求”已经让整个条文很复杂了,要是像现在一样再加一条“并未列出任何旧版本中未曾出现的可靠来源”,表达上就更难处理了。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3日 (六) 10:21 (UTC)[回复]
不,我的意思是如果案例不多要列速删就不是很妥当,所以还请提案人举出例子证明真的数量够多可以值得列成速删,而不是列了一年用不到十二次之类的蚊子条款。--SunAfterRain 2024年7月15日 (一) 10:54 (UTC)[回复]
@AT我认为我需要协助。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5日 (一) 22:53 (UTC)[回复]
关注度删后重建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不大可能一年只有十二次。甚至极端来说可以考虑改为“经关注度删除后未得到存废复核认可而自行重建的条目”。--AT 2024年7月16日 (二) 04:26 (UTC)[回复]
@SunAfterRain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6日 (二) 06:09 (UTC)[回复]
“未得到存废复核认可而自行重建的条目”就删除的话我担忧会违反删除方针,而且就算不考虑这点,我并不希望过分制约一般用户建立条目的行为。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6日 (二) 06:12 (UTC)[回复]
极端来说嘛,无论怎样目前的提案还是有意义的。--AT 2024年7月16日 (二) 07:14 (UTC)[回复]
那我就没有意见了。未得到存废复核认可真的偏极端了--SunAfterRain 2024年7月16日 (二) 07:47 (UTC)[回复]
公示提案7日。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20日 (六) 00:43 (UTC)[回复]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规范化快速删除方针O4款的规定

其实社群此前已经多次讨论过现行O4款的规定的合理性问题(过宽的比如两年前的讨论上面的讨论,过窄的比如三年前的讨论),虽说我自己对于现时O4的规定没太大的意见,但显然地社群的总体意见并非如此,因此我认为或许有必要规范化O4款的相关规定。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4日 (日) 00:36 (UTC)[回复]

具体拟议条文如下:

现行条文
O4. 空分类。
该分类无收录任何页面或子分类。
不适用于Category:不要删除的分类中的空分类。
  • 使用模板{{d|O4}}或{{d|uc}}。
提议条文
O4. 空分类。
该分类无收录任何页面或子分类。
  • “特定分类”指:
    1. 基于维护维基百科的需求而设立的隐藏分类;及
    2. 用户页分类。
  • “特定页面”指:
    1. 任何位于用户命名空间且不含{{AFC submission}}的页面;及
    2. 任何位于草稿命名空间且并非侵权重写草稿的页面。
  • 就不属于特定分类的分类而言:
    • 基于页面分类指引的相关规定,“页面”不包括特定页面;
    • 不论该不属于特定分类的分类是否会在特定页面内的分类连结化后清空,任何人均可将任何特定页面内的分类连结化(如“[[Category:在世人物]]”更改为“[[:Category:在世人物]]”);
    • 如果该不属于特定分类的分类并无收录任何页面或子分类的情况是由近期的清空操作所导致的,管理员须先检查相关的清空操作是否合理。如果任何用户对相关的清空操作存在任何正当合理且未解决的争议,则应交由页面存废讨论处理,惟一切在特定页面内的分类连结化操作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认为是不合理操作。
  • 不适用于Category:不要删除的分类中的空分类。
  • 使用模板{{d|O4}}或{{d|uc}}。

以上。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4日 (日) 00:36 (UTC)[回复]

调整于2024年7月16日 (二) 13:05 (UTC)。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6日 (二) 13:05 (UTC)[回复]
@ATGhrenKirkLUXiplus桐生ここ重庆轨交18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4日 (日) 00:41 (UTC)[回复]
基本上可以(+)支持,现行o4实际等同于一个可以被lta滥用打击报复并且隐蔽性较高的漏洞,并且可能没有人在乎一些小型的分类战,所以更需要补上这个o4的机制漏洞--重庆轨交18留言2024年7月14日 (日) 06:58 (UTC)[回复]
其实倒说不上是“漏洞”,我更倾向于描述为“不被执行的不成文规定”。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4日 (日) 11:56 (UTC)[回复]
对于之前遇到的动态iplta因为分类战出现后为了对我进行报复刻意追踪我的全域分类创建并且以o4为掩盖的破坏,其实社区丝毫未见任何办法处理这样的动态iplta,使用o4试图对非命名错误的分类绕过存废讨论的行为本身就是漏洞。顺便想知道有没有办法查看分类的链入历史呢--重庆轨交18留言2024年7月14日 (日) 12:09 (UTC)[回复]
不是,我的意思是说O4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相关的事宜,但是不成文地应该是包含有关清空操作的争议的处理的,然而这个不成文规定据观察没有被贯彻落实。分类的连入历史理论上是无法查阅的。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4日 (日) 12:29 (UTC)[回复]
另外追加一点意见:个人不反对仿效enwiki的C1那样改成先等待7日然后才删除。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4日 (日) 00:43 (UTC)[回复]
页面分类不是方针。--Xiplus#Talk 2024年7月14日 (日) 02:17 (UTC)[回复]
修正为“指引”。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4日 (日) 04:43 (UTC)[回复]
特定分类的定义究竟是在解释哪边的提及?前面并无提到“特定分类”一词。--Xiplus#Talk 2024年7月14日 (日) 02:22 (UTC)[回复]
下方的提及。香港法律通常也是用这种方法来处理。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4日 (日) 04:43 (UTC)[回复]
排除草稿的规定本末倒置了吧?草稿本来就不应该进分类,要用O4删就去把那些分类清理掉,而不是直接无视。--Xiplus#Talk 2024年7月14日 (日) 02:22 (UTC)[回复]
@Xiplus我担忧这样的清空操作可能会引起争议。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4日 (日) 04:43 (UTC)[回复]
这有指引支持:Wikipedia:草稿命名空间#准备草稿。--Xiplus#Talk 2024年7月16日 (二) 04:11 (UTC)[回复]
@Xiplus再调整了一下,但我依旧不打算强制管理员(或任何其他人)必须先清理分类才能用O4删除,这里我只会弄一个clause让任何人可以无顾虑地清理相关分类。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6日 (二) 13:05 (UTC)[回复]
... 这些内容应该写在页面分类指引而不是这里。--Xiplus#Talk 2024年7月18日 (四) 16:00 (UTC)[回复]
@Xiplus没办法,不写在这里的话,管理员不会看。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9日 (五) 04:44 (UTC)[回复]
  • 法例的编写方式是在“通则”中说明用语的用法,在这里也就是在“准则”之前加一节“用语说明”在说明用语怎用,不是随条文定义用语。这里完全可以用一般人较容易理解的方式阐述吧。
  • 什么是“正当合理”的争议?有什么争议也好,按正常程序决定是否“合理”不行吗。而且本来CSD就已经说过这样的情况要怎样处理了。
  • 所以有些用户直接清空分类然后绕过存废讨论的操作要怎样解决。还原一项分类是相当废时的,之前也说过了。指引写这样多的内容,实际有用的只是“由近期的清空操作所导致的,管理员须先检查相关的清空操作是否合理。”一句。这句话的作用可弱得很。本来管理员就有必要检查直接删除任何一个页面是否合理,此处只是将其成文化而已。
--Ghren🐦🕛 2024年7月14日 (日) 16:34 (UTC)[回复]
@Ghren
  1. 不全然,虽然一般应该写成通则,但我也确实看过随条文定义用语的情形。
  2. 就比如说某条目显然与某分类完全无关的,但该条目的主编执意恢复分类,虽说非常有可能构成编辑战,但要是真按“正常程序”的话这很有可能会发到AFD。假如我在AFD看到如此情形,我会选择再一次提请快速删除,但最好的情况应该是管理员从一开始就直接删除。
  3. 除非存在一个切实可行的技术性手段,不然我不认为你所说的问题可以解决。我不否认“管理员就有必要检查直接删除任何一个页面是否合理”是一个CSD中的不成文规定,然而(在中文维基百科不执行判例法的前提下)O4的条文本身并非如此,故此管理员现时在处理O4时并没有义务这样做。
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4日 (日) 22:44 (UTC)[回复]
管理员本来就有义务检查分类变更。我自己每次都必然如此做,甚至会尝试找寻其他条目来补充分类,避免删除。其他人我不清楚,但我怀疑有多少人会像我这样花大把时间审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18日 (四) 15:33 (UTC)[回复]
@Ericliu1912这不,我现在不就是希望通过明文化这回事来coerce没有这样做的管理员吗?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8日 (四) 15:35 (UTC)[回复]
我没意见,但你条文写得太复杂了,没有必要。你具体是想规管什么样的操作?请以一两句说明。快速删除祇处理决无争议者,有争议通常就丢存废讨论,所以标准不用写太多。——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18日 (四) 15:37 (UTC)[回复]
那我简要地说一下要点:
  1. 规定用户页与一般草稿页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认为包含于任何一般分类内,故此任何人都可以移除用户页与一般草稿页内的一般分类连结;
  2. 规定管理员必须检查一般分类的近期清空操作,但排除因移除用户页与一般草稿页内的一般分类连结导致的清空的因素;
就是这两点。因为一般草稿页分两种情况,而一般分类又有两种但书,这无可避免地会让条文变得复杂,但这是必要的。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8日 (四) 15:45 (UTC)[回复]
@Ericliu1912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8日 (四) 15:45 (UTC)[回复]
可以考虑终止O4,然后两种方案:机器人检测到分类清空时,立即查询RC这个分类一段时间前是否有大量分类成员减出,有的话自动预警或者提报存废讨论;人工删除分类前,使用API工具查询这个分类一段时间前是否有大量分类成员减出,同样存在的话,判断是否需要提报存废讨论。——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7月19日 (五) 02:12 (UTC)[回复]
前提是这个工具真的存在而且能够正常运作。在这个工具未实际出现前,我不认为应该要先讨论废除O4。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9日 (五) 04:46 (UTC)[回复]

公示提案7日。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26日 (五) 03:10 (UTC)[回复]

同意Xiplus关于草稿的评论,这些内容应该根据WP:CAT开bot跑,而不是变成针对分类的CSD。
隐藏分类为什么就不用检查清空操作是否合理。
倒不如说条文写这么冗长也觉矫枉过正,本来是只加上一句“管理员须先检查相关的分类变更是否合理”然后使用常识就够的事情。Cat:1919年香港废除现时点就一直没有人删,最近的O4也有好多是被改成{​{cr}}。
CAT:CSD说过,“维基百科中,存在极少数特殊的‘一看见’就符合快速删除条目和图像的情形。”如果准则都没有办法让人一望而明白,它也许就不适合冠上“快速”的名字了。--Jimmy Xu 2024年7月26日 (五) 14:24 (UTC)[回复]
@Jimmy Xu我不否认这本是“使用常识就够的事情”,然而现在的实际情况是管理员不会这样做。难不成你认为我真的很想把这样的条文写进去?这不过只是我的无可奈何而已!只要技术上无法coerce管理员必须这样做,而管理员又没有这样做的自觉,那条文实只能写成我现在提议的这样。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27日 (六) 00:10 (UTC)[回复]
O4现在这样写确实不需要管理员复查啊,不问原因只要是空分类就是可以快速删除,不像G15至少写出来了“注意有无将内容移至他处的必要。”
所以至少也要增加要求检查之后一段时间看看常识确实不工作再到这一地步吧。前几天改了bot应该对使用常识也有所帮助。--Jimmy Xu 2024年7月27日 (六) 00:39 (UTC)[回复]
@Jimmy Xu我不认为这个议题要再浪费社群额外一次讨论的时间。此外,bot改了的事情也不是社群普遍知道的事情。还有,虽然我自己不否认这本是“使用常识就够的事情”,但这不代表其他人也同样如此,我认为O4很有可能属于“不存在(共同)常识的情况”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27日 (六) 10:17 (UTC)[回复]
(+)赞成sanmosa的回复内容--重庆轨交18留言2024年7月27日 (六) 11:21 (UTC)[回复]
(-)反对:提案过于复杂,且不利于实际维护。——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27日 (六) 19:31 (UTC)[回复]
详细理由:一、没有任何理由将隐藏分类或使用者页面分类列为特例;二、所谓“特定页面”操作与快速删除准则甚无关联;三、本来有争议之快速删除候选提案一般而言即不应迳予删除,当然若有需要,还可以特别写出,但写法不应如此冗赘(参照F10一句解决)。又提案条文过长、条件太多,反而难以检查或判断,如刚刚看了至少三次才明白“特定分类”其实是排除条件而不是包含条件。我以自身管理员、编者及长年实际维护分类快速删除候选工作的经验可以指出,此种规定显然窒碍难行,要求提案人撤回公示,重新考虑。
鉴于以上规定运用常识即可处理,本人按Jimmy Xu等人建议,提出对案修订:
现行条文
O4. 空分类。
该分类无收录任何页面或子分类。
不适用于Category:不要删除的分类中的空分类。
  • 使用模板{{d|O4}}或{{d|uc}}。
提议条文
O4. 空分类。
该分类无收录任何页面或子分类。
  • 不适用于Category:不要删除的分类中的空分类。
  • 管理员应检查近期分类变更操作及分类页面日志(如页面删除、分类移动等),排除蓄意等非预期净空情况。
  • 如对分类去留存在争议,应移交页面存废讨论处理。此准则亦不适用已移交页面存废讨论且正在讨论中的分类。
  • 使用模板{{d|O4}}或{{d|uc}}。
此提案的特点是结合快速删除候选运作情况及过往实际观察到的个案类型,明确要求管理员先行检阅分类近期动态,并将已进入存废讨论的分类排除适用。以上,请社群讨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27日 (六) 19:46 (UTC)[回复]
副知讨论参与者@ATGhrenJimmy XuKirkLUXiplus桐生ここ重庆轨交18。——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27日 (六) 19:54 (UTC)[回复]
我个人高度怀疑“以上规定运用常识即可处理”这个说法是否与事实相符,至少我观察到的情况与Ericliu1912在这里说的情况完全不是同一回事。我并非想说Ericliu1912在这里作出虚假陈述,但我担忧这有可能是个别管理员的幸存者偏差。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28日 (日) 09:50 (UTC)[回复]
我每天都盯着快速删除候选,而且亲自处理许多分类,纪录在案可稽,在此方面经验纵使称不上“第一”,好歹也算“名列前茅”,所以我想自己是有资格说点话,而不仅仅是什么路过的“幸存者偏差”。要不是阁下提案内容太离谱,惹来他人抱怨,我本来也没有必要自己提案或多陈述什么。从对待Jimmy Xu意见轻重的态度,就知道阁下对于快速删除候选运作情况理解很有问题。还希望阁下谨言慎行评论他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28日 (日) 23:40 (UTC)[回复]
“艺术源于生活”,既然我就自己所见写的提案能被你称之为“离谱”,那想必事实上早已发生如此离谱,甚或是更离谱的事情了。当然,我无法逼迫你必须把我的话听进去。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29日 (一) 08:36 (UTC)[回复]
此外,我个人不认同Ericliu1912一刀切禁止所有送到AFD的分类经O4快速删除的提议,这很有可能反过来遭到部分用户的滥用,让他们能故意把应该用O4来快速删除的分类送到AFD,以实务上无效化O4(我在几年前的讨论看到有相当数量的用户明显有着这种危险的倾向)。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28日 (日) 09:58 (UTC)[回复]
历史记录确实是有这样的。很多出现分类战而应该走afd的,却被o4直接删除。而有些确实是明显有例如命名问题的应该o4却被afd然后事实上又无限期搁置--重庆轨交18留言2024年7月28日 (日) 11:40 (UTC)[回复]
@Ericliu1912还请你考虑一下这部分的意见。当然,如果你的提案中的不合理的部分能够被合理化,我也并不是一定要坚持我自己的提案的。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28日 (日) 12:13 (UTC)[回复]
很明显,就算所谓“滥用存废讨论”也比“滥用快速删除”本身危害要小,至少前者要讨论,后者不用。另外,无论如何,对于阁下所述屡屡刻意阻挡快速删除之行为,以游戏规则论处即可;你既然都知道有若干案例,届时真遇到就也能当场给社群指出来了吧?某些人可能滥用程序,并不是拒绝建立程序的理由,阁下在本站待久了,应当熟知规矩才是。其实,若有编者存废讨论“期间”蓄意净空分类,意图触发机器人自动提删,管理员按常识也可以拒绝(或至少搁置)快速删除,祇不过前述情况太常见,我认为有必要明文写出。此与要求管理员检查分类操作相同,都祇是将既有常识本应遵循之规则化为正式规定而已,甚至称不上“提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28日 (日) 23:34 (UTC)[回复]
真到了我指出的时候,社群(的部分成员)却突然并不认为这是“滥用程序”,甚至乎还可能有管理员(自然不是你)为这种滥用程序的行径护航而反过来指责我。我正是在多年的经历中多次遇过这种离谱的情况才会提出这种可能性,毕竟我并不如某些其他用户(自然不包括你)一样有舌战群儒的勇气。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29日 (一) 08:33 (UTC)[回复]
我很好奇eric阁下如何看待本人建立的category:对法轮功的批评,这个就是个不走afd而是一直被匿名lta强行o4并且很快也被管理员删除了。--重庆轨交18留言2024年7月29日 (一) 10:50 (UTC)[回复]
在我看来。对于一个会发生分类战的wiki网站,如果o4这种条款存在,很明显就是在为lta保驾护航,就连每天各种需要速删的新条目都没有说有一种可以先清空后就用“空的条目”这样的理由删除,那为什么分类就可以允许存在o4这样子的用清空来代替提删的行为?--重庆轨交18留言2024年7月29日 (一) 10:55 (UTC)[回复]
今天又正好有新分类适用。请你自己检视此种情况历来出现频率频繁程度,再与所谓“滥用”可能相比较,衡量是否要继续把重担总是丢给管理员。我不想说太多,也没打算代表其他人,但上述建议并非随便看几次个案便提出,而是基于个人经年疲于奔命处理分类工作的经验,祇希望你话别总是说太满。——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1日 (四) 16:05 (UTC)[回复]
我认为有些事情不能只看过去而不看未来,就算“历来出现频率频繁程度”显现出来的情况是A,此后显现出来的情况也很可能会发生变化,而且我观察到我所说的“明显有着这(sic)种危险的倾向”的用户已经恢复活跃。要不是这个情况,我很可能不会反对你的提案。Sanmosa 蚌埠 2024年8月2日 (五) 09:30 (UTC)[回复]
规则乃围绕现有情况制定,预测未来显然不在此范围内。另外,阁下是否打算强行继续公示窒碍难行之己案?——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7日 (三) 14:19 (UTC)[回复]
我最近挺忙的,也没时间关注这提案,公示就先撤了吧,然而我同样不认为你的提案凝聚到任何共识。既然大家要摆烂,那我跟着摆就是了。Sanmosa DC·恭贺樊振东奥运夺金 2024年8月9日 (五) 00:35 (UTC)[回复]
今天又看到一个案例,再度证明此规则有具文实施必要。与此同时,阁下的假说仍然祇是假说,且即便如此,亦没有提出任何不能以游戏规则处置的具体情况。当然我不会像其他人随便动用什么所谓“正当合理回应”原则来处理讨论,惟若阁下坚持要如此消极对待甚至蓄意反对方针修订案,我也祇能联系机器人持有者以其他形式处理非其原意的提删操作。——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12日 (一) 12:53 (UTC)[回复]
先延长公示期7日。Sanmosa 蚌埠 2024年8月2日 (五) 09:30 (UTC)[回复]
刚好最近在处理无人使用的用户框跟维基人分类,想请教是否可以O4纳入这个条件“无人使用的用户框跟维基人分类”? 以方便整理 2024年8月2日 (五) 17:36 (UTC)--Light0113留言2024年8月2日 (五) 17:36 (UTC)[回复]
批量提删更好、应该够用?--YFdyh000留言2024年8月2日 (五) 22:08 (UTC)[回复]
用户框似乎另立一条比较适合。Sanmosa DC·恭贺樊振东奥运夺金 2024年8月5日 (一) 23:04 (UTC)[回复]
部分维基人分类是无人使用,但用户框内含分类? 怕管理员在处理会要求先清空分类(含用户框的页面 EX.维基百科:用户框/名人)想说同件事一起定义 比较好处理--Light0113留言2024年8月9日 (五) 13:53 (UTC)[回复]
@Light0113理论上可以在模板删除后直接流回O4处理(意料之内的清空行为嘛),也没有特别急吧?--SunAfterRain 2024年8月13日 (二) 12:32 (UTC)[回复]
模板不一定会放分类 EX.模板:User 黑涩会美眉玉兔 这一样没有人使用--Light0113留言2024年8月13日 (二) 13:44 (UTC)[回复]
应该说 用户框跟维基人分类通常都挂一起 通常一起处理也比较有效率吧?为啥要等删A后自然消除B? 就我目前看的例子很多都成立多年无人使用? Light0113留言2024年8月13日 (二) 15:28 (UTC)[回复]
@Light0113那就一起存废删掉啊,为什么这么执著要走“特例”快速删除 囧rz……--SunAfterRain 2024年8月21日 (三) 17:48 (UTC)[回复]
这要问那些创立者吧? 为啥创了不用?? 照理说 我因为对某些议题有兴趣才创使用者的用户框跟维基人分类 创了很容易 但是删除流程很繁锁是要整我们这些遵守规则的人嘛? 浪费资源吧? 因为这种明显不合逻辑的事 所以提出讨论是否列入快速提删标准 这不叫执著特例 使用者优化 这几次提了无人使用的用户互框跟维基人分类存废几次的经验 发现其实也没有人有重大的反对意见 基于以上经验才提出 所以我才请问您 为何反对? "特别急"跟"执著特例"也不是反对列入快速删除的好理由Light0113留言2024年8月22日 (四) 11:05 (UTC)[回复]

总结一下讨论。EricLiu君的方案基本达成共识。就此就该方案 公示7日,2024年9月10日 (二) 14:15 (UTC)结束--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9月3日 (二) 14:15 (UTC)[回复]

公示通过,已修改方针。--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9月10日 (二) 14:31 (UTC)[回复]

修订G15以将不存在注册使用者的使用者讨论页一并纳入速删范围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24/07/18#User_talk:User_talk:Cryberghost,这种页面理论上其实可以直接速删的(虽然其实原本不在速删范围却被我提速删然后还被删掉就是了 囧rz……)。--SunAfterRain 2024年7月19日 (五) 15:22 (UTC)[回复]

现行条文

G15. 孤立页面,比如没有主页面的讨论页、指向空页面的重定向等。

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没有对应文件的文件页面;
  2. 没有对应母页面的子页面,用户页子页面除外;
  3. 指向不存在页面的重定向;
  4. 没有对应内容页面的讨论页,讨论页存档和用户讨论页除外;
  5. 不存在注册用户的用户页及用户页子页面,localhost对应IP用户的用户页和随用户更名产生的用户页重定向除外。
请在删除时注意有无将内容移至他处的必要。
不包括在主页面挂有{{CSD Placeholder}}模板的讨论页。
  • 使用模板{{d|G15}}或{{d|orphan}}。
提议条文

G15. 孤立页面,比如没有主页面的讨论页、指向空页面的重定向等。

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没有对应文件的文件页面;
  2. 没有对应母页面的子页面,用户页子页面除外;
  3. 指向不存在页面的重定向;
  4. 没有对应内容页面的讨论页,讨论页存档和用户讨论页除外;
  5. 不存在注册用户的用户页、用户讨论页及用户页子页面,localhost对应IP用户的用户页、IP用户的用户讨论页和随用户更名产生的重定向除外。
请在删除时注意有无将内容移至他处的必要。
不包括在主页面挂有{{CSD Placeholder}}模板的讨论页。
  • 使用模板{{d|G15}}或{{d|orphan}}。

以上。--SunAfterRain 2024年7月19日 (五) 15:22 (UTC)[回复]

暂时看不出任何大问题,因此暂时不反对修改。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20日 (六) 01:06 (UTC)[回复]
看起来没什么问题。--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4年7月20日 (六) 11:59 (UTC)[回复]

公示提案7日。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26日 (五) 03:10 (UTC)[回复]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调整快速删除方针R7款的用词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现提议调整快速删除方针R7款的用词。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20日 (六) 00:51 (UTC)[回复]

具体拟议修改如下:

现行条文
R7. 明显与导向目标所涵盖的主题无关或比导向目标所涵盖的主题更广泛的重定向。
条目完全未提及重定向的名称,或重定向名称比条目主题更广泛[1],但条目不含有重定向名称的有效介绍。同时,重定向名称并不是条目的别名或错误拼写。有争议的情况下,应提出存废讨论
  • 如果原重定向标题可改成消歧义页(或重定向至其他消歧义页),则不适用。
  • 挂有{{关注度重定向}}或{{合并重定向}}模板的页面不适用,请改为提出存废讨论
  • 如有用户对标题用字存在未解决的争议,则应交由存废讨论处理。
  • 使用模板{{d|R7}}。

参考资料

  1. ^ 不包括列表项目重定向到列表。
提议条文
R7. 与导向目标所涵盖的主题明显无关涵盖的主题明显比导向目标更广泛的重定向。
导向目标完全未提及重定向的名称,或导向目标不含有重定向名称的能为读者提供有价值资讯的描述。同时,重定向名称并不是导向目标的别名或错误拼写。有争议的情况下,应提出存废讨论
  • 如果重定向标题或其别名是一个列表的项目之一,而该重定向的导向目标是该列表,则不适用。
  • 如果原重定向标题可改成消歧义页(或重定向至其他消歧义页),则不适用。
  • 挂有{{关注度重定向}}或{{合并重定向}}模板的页面不适用,请改为提出存废讨论
  • 如有用户对标题用字存在未解决的争议,则应交由存废讨论处理。
  • 使用模板{{d|R7}}。

这具体上与我的旧提案差不多,但由于加入了“如果重定向名称比条目主题更广泛,则不适用”这条,这实际上使现在的提案的效力与现行R7完全相等,因此这个提案的目的有且仅有调整用词,使之易于阅读。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20日 (六) 00:51 (UTC)[回复]

确定和原R7完全相等?🤔如果重定向名称比导向目标主题更广泛但不含有效介绍,按原R7则可快速删除,但新提案似乎直接将“重定向名称比导向目标主题更广泛”这种情况全部排除在外了?--——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7月20日 (六) 01:11 (UTC)[回复]
@自由雨日写反了,已修正。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20日 (六) 02:29 (UTC)[回复]
@Sanmosa似乎还是和原R7不完全一样?如果“导向目标比重定向更广泛,但导向目标完全未提及重定向名称”,按原R7则快速删除,但新条文直接将“导向目标比重定向更广泛”这种情况全部排除在外了?--——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7月20日 (六) 03:07 (UTC)[回复]
@自由雨日我的理解是现R7限制的情形是“条目完全未提及重定向的名称”与“重定向名称比条目主题更广泛,但条目不含有重定向名称的有效介绍”两种,“导向目标比重定向更广泛,但导向目标完全未提及重定向名称”并不是现R7的规范范围。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20日 (六) 03:32 (UTC)[回复]
@Sanmosa既然“导向目标完全未提及重定向的名称”是按现R7可快删的情形,那么“导向目标比重定向更广泛,但导向目标完全未提及重定向名称”(显然属于“导向目标完全未提及重定向的名称”)不自然也是现R7可快删的情形吗?提议条文不是直接将“导向目标比重定向名称主题更广泛”这一情形排除在外了吗?即假如“水果”条目完全未提及“苹果”,但“苹果”重定向至“水果”,那么按提议条文则不适用R7,但按现行条文是可以R7的?--——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7月20日 (六) 03:47 (UTC)[回复]
我劝你先看一次现在的条文:“比导向目标所涵盖的主题更广泛的重定向”。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20日 (六) 06:34 (UTC)[回复]
这只是条文标题,但条文细则中明确写道:“(1)条目完全未提及重定向的名称,或(2)重定向名称比条目主题更广泛,但条目不含有重定向名称的有效介绍。所以,如果将“苹果”重定向至“水果”但“水果”完全未提及“苹果”,按现行条文难道不会快删吗?--——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7月20日 (六) 06:42 (UTC)[回复]
理论上不能。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20日 (六) 07:10 (UTC)[回复]
这么说难道我们对现行条文的理解就一直有不同?我对所有快删等条文一直是按条文细则来理解的(即标题只是概括),比如R7,只要符合“条目完全未提及重定向的名称”(提及别名也算提及),我就会挂速删🤔--——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7月20日 (六) 07:13 (UTC)[回复]
“涵盖”意思反了,应改为“包含全部或部分”。此前若干误用R7准则之举就是因为过度扩张解释“广泛”一词所致。——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21日 (日) 08:45 (UTC)[回复]
这样改的话,意思好像还是不太一样?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21日 (日) 09:40 (UTC)[回复]
为什么要把明显删掉啊。速删不是强调需要明显吗。--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21日 (日) 14:05 (UTC)[回复]
上面讨论时我也提过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21日 (日) 17:36 (UTC)[回复]
是的,而且我不认为我需要重复我此前的回应。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23日 (二) 04:39 (UTC)[回复]
鉴于“明显”一词有重要实践意义,迳予删除实有害无益,本人明确(-)反对修订提案删除此一字眼。——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27日 (六) 19:57 (UTC)[回复]
行,我加回“明显”二字(但放置的位置有所变化),但我不认为这对于条文的意义有任何实际的影响。我得罪点说吧:我现在这样做就好像列宁当年跟其他人推销“集中制”,然后因为遭到反对派批评而在“集中制”前加上“民主”这个定语,并称之为“民主集中制”一样。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28日 (日) 10:11 (UTC)[回复]
微言大义,字句斟酌,短短二字,重量非同一般。——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1日 (四) 16:04 (UTC)[回复]
这恐怕视乎情况而定吧,就好比(苏联的)“民主集中制”就从未有过任何民主成分一样。Sanmosa 蚌埠 2024年8月2日 (五) 09:33 (UTC)[回复]
“A未涵盖B”和“A比B更广泛”不是同义的,两者同时出现会造成歧义,而且也不是“仅调整用词”。按修改前的“A比B更广泛”,则无需单独写列表的情况,“重定向标题或其别名是一个列表的项目之一”就是不适用的典型情况,很容易想得到。考虑到本站社群的思维惯性,这里“明显”一词再怎么强调都不过分。--Tiger留言2024年7月28日 (日) 01:05 (UTC)[回复]
再调整了一下,但有关“明显”二字的论述见上。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28日 (日) 10:11 (UTC)[回复]

有鉴于所有意见已获处理,现公示提案7日。Sanmosa DC·恭贺樊振东奥运夺金 2024年8月9日 (五) 00:41 (UTC)[回复]

是不是又写反了……?--—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8月9日 (五) 00:49 (UTC)[回复]
已修正。Sanmosa DC·恭贺樊振东奥运夺金 2024年8月9日 (五) 03:53 (UTC)[回复]

公示通过,已部署修改--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8月16日 (五) 07:31 (UTC)[回复]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