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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品单一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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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麻醉品单一公约当前版本,由Moreonenight留言 | 贡献编辑于2024年4月20日 (六) 09:50 (更正错误,大麻从本公约的附表四中被移除了,但仍保留在附表一中。附表四和附表一的区别是,附表四中的药物被认为没什么药用价值。)。这个网址是本页该版本的固定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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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品单一公约》(英語:Single Convention on Narcotic Drugs)是反对违法麻醉药物制造和走私的国际条约,它形成全球药品控制制度的基础。以前的条约只控制鸦片古柯和衍生物(如海洛因可卡因)。1961年采用的这一单一公约拓宽了范围(比如加入了以前不包括在内的大麻,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禁止大麻的国际条约), 允许控制具有与条约中指定药品相似影响的任何药品。麻醉药品委员会和世界卫生组织得到授权,可以在四个控制物质日程中增加、删除和移动药品。国际麻醉药管制委员会(INCB)负责控制药品生产、贸易和分配。联合国药物管制与预防犯罪办事厅代表INCB进行日常工作,监督每个国家的状况,与国家当局协作,保证与该单一公约的一致性。这一条约已由《精神药物公约》(控制LSDMDMA和其它改变思维的药物)和《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加强打击洗钱和其它与药品有关的违法行为)做了补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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