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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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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漁期,又称禁渔期,是在指定水域内禁止进行特定类型或全部捕捞作業的特定时期,是渔业管理机构常见的季节性限制手段,目的在于让當地的魚類虾类水生动物种群有休養繁殖恢复数量的機會,以便长期维持产量

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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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宣佈規定,於1999年夏季開始,在南中國海推行。當初規定為6月1日至7月30日共兩個月,由2009年起延長多15天,提早於5月16日開始,至8月1日結束。受影響的捕漁區除了中國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外,還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由2017年開始,休漁期延長至三個半月,提早於5月1日開始,至8月16日結束。[1]

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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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布长江春季休渔制度,每年从云南省德钦县至长江口的长江干流,在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和湖北等省、市境内的赤水河、乌江、嘉陵江、岷江、汉江等江段,鄱阳湖和洞庭湖区的范围内实施休渔。休渔时间为:云南德钦县至葛洲坝以上的为每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葛洲坝以下至长江口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布长江十年禁渔计划,2021年1月1日起,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实施暂定为期十年的常年禁捕。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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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存档副本 (PDF). [2021-11-15].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