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nahoru, domu]

安妮·哈欽森

安妮·哈欽森(英語:Anne Hutchinson,1591年7月—1643年8月),原姓馬伯里Marbury),是清教徒精神導師、宗教改革家,1636至1638年唯信仰論之爭轟動新生的馬薩諸塞灣殖民地,哈欽森是其中舉足輕重的一員。她強烈的宗教信仰與波士頓地區清教徒神職人員既有立場背道而馳,她的聲望和魅力促使教派分裂,對紐英倫清教徒的既定宗教格局構成威脅。最終她被送上法庭受審並判罪名成立,與眾多支持者一起被逐出殖民地。

安妮·哈欽森
《安妮·哈欽森受審》
艾德文·柯士甸·艾比繪
出生安妮·馬伯里
1591年7月(7月20日受洗)
英格蘭林肯郡奧爾福德
逝世1643年8月(52歲)
新尼德蘭(今紐約布朗克斯
教育程度自學
職業接生員
知名於唯信仰論之爭
配偶威廉·哈欽森
兒女愛德華、蘇珊娜、李察、費斯、布里奇特、法蘭西斯、伊利沙伯、威廉、塞繆爾、安妮、瑪麗、嘉芙蓮、威廉、蘇珊娜、祖里爾
父母法蘭西斯·馬伯里,布里奇特·德萊頓
親屬羅德島殖民地及普羅維登斯莊園總督佩萊格·桑福德的姥姥
麻省灣省總督湯馬士·哈欽森的高祖母
美國總統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喬治·夏拔·獲加·布殊喬治·獲加·布殊的祖先

哈欽森生於英格蘭林肯郡奧爾福德,父親法蘭西斯·馬伯里是聖公會牧師和教師,在他的努力下,女兒所受教育遠超絕大部分女子。青年安妮在倫敦生活並嫁給故鄉友人威廉·哈欽森,兩人回到奧爾福德生活並追隨附近的林肯郡波士頓港口清教徒牧師約翰·卡頓。卡頓1633年被迫移民,哈欽森一年後帶着11個孩子漂洋過海,很快就在紐英倫持續壯大的定居點波士頓站穩腳跟。身為助產士,哈欽森熱心幫助需要的人,不吝分享她的個人宗教見解。不久她就開始每周在家裏接待女子,評述近期講道內容。這些聚會人氣高漲,男子都前來聆聽,其中包括殖民地青年總督亨利·范恩

哈欽森開始指控地方神職人員只宣揚工作之約,忽視恩典之約,許多神職人員對她越來越公開的指控叫苦不迭,批評她傳播非正統神學教義。事態最後演變成唯信仰論之爭英語Antinomian Controversy,並以1637年將她送上法庭、定罪並逐出殖民地告終。1638年3月的教堂審判接踵而至,哈欽森又被逐出教會。

普洛維登斯種植園創始人羅傑·威廉姆斯鼓勵,哈欽森和眾多支持者在後來屬羅德島殖民地及普羅維登斯莊園的地界建立定居點樸茨茅夫(今羅德島州紐波特縣境內)。1641年丈夫去世後,麻省灣殖民地漸有吞併羅德島之勢,哈欽森被迫搬到遠離波士頓的荷蘭殖民地。她把五個年紀較大的孩子留在紐英倫或英格蘭,她帶着年幼子女在歷史悠久的地標斯普利特岩(今紐約布朗克斯境內)附近住下。此時歐洲殖民者與希瓦諾伊族印第安人部落關係緊張,1643年8月,哈欽森與六個孩子及屋內其他人在基夫特戰爭中死於希瓦諾伊族之手,她九歲的女兒蘇珊娜被擄,是唯一的倖存者。

哈欽森敢於挑戰神職人員權威,在英格蘭美洲殖民地宗教信仰自由史和女事工史上地位舉足輕重。麻省議會大廈為她立碑,讚揚她是「公民自由和宗教寬容的勇敢擁護者」[1]。歷史學家稱她「美國殖民史上最留芳百世——亦或最遺臭萬年——的英格蘭女子」[2]

英格蘭,早年經歷

編輯

童年

編輯
 
哈欽森的父親曾因「異端邪說」在倫敦馬夏爾西監獄蹲過兩年

安妮·馬伯里生於英格蘭林肯郡奧爾福德Alford),1591年7月20日受洗,父親叫法蘭西斯·馬伯里Francis Marbury),母親叫布里奇特·德萊頓(Bridget Dryden[3][4]。法蘭西斯是倫敦聖公宗聖職者並有強烈的清教徒傾向,堅信神職人員應當接受良好教育並為此與上級發生衝突[4]。安妮出生前,法蘭西斯因一再挑戰聖公宗權威遭遇教會譴責併入獄數年。1578年他公開受審,後在軟禁期間憑記憶把這段經歷記錄下來。[5]他用這份筆錄教育和娛樂子女,他是故事中的英雄,倫敦主教淪為小丑[5]

法蘭西斯因「異端邪說」在倫敦泰晤士河南岸的馬夏爾西監獄關押兩年[6]。1580年,25年的法蘭西斯獲釋,當局認為他已經在充分宣講和教導後重新做人。法蘭西斯隨後搬到倫敦以北約230公里的林肯郡偏遠集鎮奧爾福德,[7]很快當上地方聖威爾弗里德教堂助理牧師,1585年就又當上奧爾福德公立學府免費文法學校校長,該校自伊利沙伯女皇時期開始運營,窮苦階層可免費入學[8]。法蘭西斯在此期間迎娶伊利沙伯·摩爾(Elizabeth Moore),但她在生下三個孩子後撒手人寰[9]。不到一年後法蘭西斯續弦迎娶出身北安普頓望族、比他約小十歲的布里奇特·德萊頓[9]。她的兄弟伊拉斯慕斯(Erasmus)是劇作家兼英國桂冠詩人約翰·德萊頓的爺爺[10]。布里奇特共生下15個孩子,安妮排行第三,母親有三個孩子夭折[11]。安妮出生後隨家人在奧爾福德生活15年,她的教育水準遠超同期絕大多數女子,並在父親的嚴格教導下非常熟悉《聖經》和基督教信條[4]。此時英格蘭基本只向男子提供教育,估計法蘭西斯教導女兒可能是因為他前七個孩子就有六個女兒,也可能是因為伊利沙伯女皇時代的統治階層開始覺得女孩也能上學,例如女皇本人就會六門外語[12]

1605年法蘭西斯當上聖馬丁文特利教堂代牧,15歲的安妮隨家人搬到倫敦市中心[13]。因神職人員不足,這裏的教會能夠容忍他表達清教徒觀點,只是多少有些不樂意[13][14]。1608年,法蘭西斯開始每周騎馬到倫敦西北方向數英里外的聖潘克拉斯教區傳道兩次[15]。1610年,他當上新魚街聖瑪格麗特教堂教區長,這裏離聖馬丁文特利教堂僅幾步之遙,他每周兩次傳道的地點也改為離家近很多[15]。正處事業巔峰的法蘭西斯在1611年2月突然去世,享年55歲,安妮只有19歲[15]

成年,追隨約翰·卡頓

編輯

父親去世第二年,21歲的安妮與在倫敦工作的面料商人威廉·哈欽森William Hutchinson)結為連理,兩人早在奧爾福德就已熟識[16]。1612年8月12日,兩人在倫敦伍爾諾斯聖馬利亞堂結婚,不久後就搬回奧爾福德居住[3][16]。哈欽森夫婦聽聞知名牧師約翰·卡頓John Cotton)在距奧爾福德約34公里的波士頓聖博托爾夫教堂宣講[16],卡頓在哈欽森夫婦成婚同年當上波士頓牧師,此前曾是劍橋伊曼紐爾學院導師[17],只有27歲但已是英格蘭名氣和影響都很大的清教徒[17]。哈欽森夫婦得知卡頓在波士頓講道後儘量抽時間前往,只要天氣和其他條件允許就騎馬上路[16]。卡頓的精神指引與其他清教徒不同,他更注重誠心信仰、以凡人之軀獲得神聖恩典,而非以個人行為贏得天神救贖[14]。安妮對卡頓的「絕對恩典」神學深以為然,促使她對「工作之約」的工作價值產生疑問,認為聖靈就在聖人之中[18][19]。這種觀點進而促使她自認是「全能之主超凡力量的神秘參與者」,作家伊芙·拉普蘭特Eve LaPlante)指出,安妮的神學思想賦予女人權力,她們的地位不再由丈夫或父親決定[20]

 
約翰·卡頓神父是安妮·哈欽森的導師,促使她移民紐英倫

安妮的小叔約翰·威爾萊特John Wheelwright)是比爾斯比Bilsby)神職人員,宣講內容與卡頓類似。比爾斯比離哈欽森夫婦的家更近,威爾萊特的思想對安妮影響很大。[14]卡頓和威爾萊特都注重改革,鼓勵教區居民產生宗教重生感,每周講道一次已經不足以滿足部分清教信徒的期望。秘密宗教集會由此興起,「找到恩典的人」聚在一起反覆聆聽講道,討論和辯論經文並祈禱。[21]現代學者指出,男人在傳統教會階層占絕對優勢,女人不可能取得領導地位,但這些秘密集會沒有這種限制,所以對女人來說特別重要[21]。除卡頓的鼓勵外,主持秘密集會的女子也令安妮深受啟發,她開始在家中主辦宗教集會,與聽眾一起複習近期講道並分享她的見解[22]

清教徒希望取消英格蘭教會儀式,以教區居民共識管理教堂。他們不願接受君主任命的主教,自行選派教會長老,選出神職人員兩人,平信徒領袖一人,神職人員一個負責傳播教義,另一人負責精神引導[23]。1633年,卡頓傾向清教徒的做法已引起威廉·勞德大主教警覺,勞德正發起運動壓制任何不符合國教聖公宗習俗的佈道和宗教實踐[24]。卡頓同年遭免職後躲藏起來[24],為免坐牢匆忙帶上身懷有孕的夫人登上「格里芬號」(Griffin)逃往紐英倫,兩人還為途中誕生的孩子起名西伯恩(Seaborn,字面意為「海上出生」)[25]

安妮對卡頓離去感到「非常困擾」,一直「坐臥不安」直到追隨牧師前往紐英倫[17],自認是聖靈指示促使她跟隨卡頓,「天神的意旨令人刻骨銘心」[21]。但她此時已懷上第14胎,所以孩子出生後才能成行[24]。夫妻二人已經決定要走,所以安排長子愛德華Edward)與卡頓一起上路[26]。1634年,哈欽森一家12口登上一年前卡頓與愛德華乘坐的「格里芬號」遠赴重洋,此時安妮43歲,威廉48歲,十個孩子最小的只有約八個月大,最大的19歲[26]

波士頓

編輯

威廉靠經商積累可觀財富,把大量財產帶到紐英倫[27],一家人1634年夏末抵達波士頓,在肖穆特半島(今波士頓市中心)買下約兩千平方米土地[28]。哈欽森建起的大宅規模在整個半島名列前芭,採用木質結構,至少有兩層[28],屹立到1711年10月終為波士頓大火吞沒,所在地後來建起老街角書店[29]。哈欽森一家很快拿到波士頓港泰勒島的所有權,在島上放牧綿羊,他們還在波士頓以南約16公里的沃拉斯頓山(今屬昆西)買下約2.43平方公里土地[30]。威廉站穩腳跟後繼續在布匹貿易業蓬勃發展,同時購買土地並投資,還當上鎮行政委員並在法院任職[21]。安妮也很快適應新生活,花費大量時間幫助病人和其他有需要的人[31]。她四處為孕婦助產,為分娩前後的婦女提供精神引導[32]。裁判官約翰·溫斯羅普指出:「她日常所言都是天國事跡」,「她的話語通常是用公義和善良傳達」[32]

波士頓教會

編輯

哈欽森一家進入殖民地最重要的教堂,溫斯羅普創辦的波士頓第一教堂[33]。波士頓憑港口和優越的地理位置成為紐英倫商業中心,溫斯羅普聲稱這裏的教堂「最為開放,海員和所有陌生人都會前來」[33]。卡頓到達四個月時,第一教堂教眾就從80人激增至120。據溫斯羅普的日記所載,「皈依或新加入的教眾比其他所有教堂都多」。[34]歷史學家米高·溫希普(Michael Winship)2005年指出,第一教堂似乎就是清教徒理想的基督教社區[33]。麻省灣殖民地時期歷史學家威廉·哈伯德William Hubbard)也稱,其他任何教堂的繁榮程度都不能與第一教堂相提並論[35]。溫斯羅普認為,卡頓這樣最不傳統的神職人員來到殖民地最重要的教堂,這是命運的特殊安排[36]。卡頓與其他神職人員在神學思想上的分歧非常顯著,哈坎森與殖民地青年總督亨利·范恩Henry Vane)的宗教觀點更加極端,但在卡頓襯托下並不特別惹眼[36]

《聖經》家庭學習組

編輯

哈欽森照料分娩婦女,在殖民地形成英格蘭宗教秘密集會的生存土壤。她很快開始每周在家舉辦集會,大門向想探討卡頓講道內容、聽她解讀和闡述的女子敞開。[31]聚會人氣高漲,促使她專為男聽眾舉辦聚會,每周往往要接待不下60人[17]。女人帶着丈夫一起前來,「認真詢問主耶穌基督的事跡」[37]

持續舉辦聚會的哈欽森開始表達個人宗教觀念,強調善行未必換來神的指引成聖,要靠「聖靈的直覺」[31]。她的神學解讀與殖民地其他神職人員的既定觀念背道而馳。參加聚會的人越來越多,總督范恩很快慕名而來。[31]哈欽森主張外在行為不一定反映人的靈魂立場,這種觀念深得商人、工匠等更注重職業而非宗教的人士青睞[31]。殖民地神職人員逐漸了解哈欽森舉辦的聚會內容,認為這種「未經授權」的宗教聚會可能干擾信徒忠誠。哈欽森對此引述提多書:「年長的女子應當指導年輕人」。[38]

唯信仰論之爭

編輯
 
約翰·威爾萊特神父是唯信仰論之爭期間哈欽森的盟友,後來也像哈欽森一樣被殖民地驅逐

緊張局勢加劇

編輯

殖民地部分神職人員認為哈欽森舉辦的聚會有違正統,各種宗教觀念在殖民地引發公開辯論。由此產生的宗教緊張局勢人稱唯信仰論之爭,到了現代又稱自由恩典之爭。[39]

與哈欽森一家同乘「格里芬號」來到紐英倫的神父撒迦利亞·西姆斯Zechariah Symmes)於1636年9月告訴神職同僚,當年他在船上講道後安妮·哈欽森曾提問,這些問題令他懷疑安妮的信仰不正統[40]。此事導致她加入波士頓教會的時間推遲一周,直到牧師檢查後認定安妮的信仰正統程度足以加入教會[41]

資深牧師約翰·威爾遜John Wilson)長時間在英格蘭處理個人事務後於1635年返回,哈欽森首次聆聽他講道就馬上發現兩人的宗教觀念截然不同[42]。威爾遜重視道德,他的學說注重「以聖化證明稱義」,哈欽森無法認同並告訴追隨者,威爾遜缺乏「聖靈的印記」[42]。威爾遜的神學觀點與殖民地絕大多數神職人員一致,只有強調「神的意旨無可避免」(自由恩典)、反對預備主義(工作之約)的卡頓例外[43]。哈欽森及其盟友已經習慣卡頓的觀念,開始擾亂威爾遜講道,甚至每當威爾遜起身宣講或帶領大家祈禱就找藉口離場[44]

紐頓(Newtown,今麻省劍橋)神職人員湯馬士·謝潑德Thomas Shepard)早在1636年春就開始與卡頓通信[45],對後者傳道內容和波士頓教區居民的非正統宗教見解感到憂慮。謝潑德後來還更進一步,開始在紐頓向會眾佈道時批評波士頓教眾的觀點。[45]1636年5月,波士頓教眾迎來新盟友,約翰·威爾萊特神父從英格蘭趕來新大陸後馬上與卡頓、哈欽森及其他「自由恩典」倡導人士結為統一戰線。威爾萊特是哈欽森一家在林肯郡的近鄰,夫人瑪麗(Mary)是威廉的妹妹。[46]同月青年貴族范恩當選殖民地總督,是自由恩典派又一大助力,他堅定支持哈欽森,但他的神學觀念在部分人士看來已經不單是不正統,而且相當激進[47]

哈欽森及其他自由恩典倡導者繼續質疑殖民地的正統神職人員。威爾萊特開始在沃拉斯頓山傳道,在佈道時批評「工作之約」,對謝潑德的批評還以顏色。整個夏季雙方的「講壇對抗」愈演愈烈,而且波士頓教眾對威爾遜神父缺乏敬意。忍受宗教異見數月後,威爾遜認為有必要回應,要叫對手因冒犯和執迷不悟付出代價。[36]裁判官約翰·溫斯羅普是威爾遜的教區居民,估計正是威爾遜提點溫斯羅普留意自由恩典派。1636年10月21日當天或之後不久,溫斯羅普首次公開警告,但雙方爭議將在接下來兩年裏佔據他和馬薩諸塞灣殖民地領導人絕大部分時間。[48]溫斯羅普在日記中寫道,「機智且大膽的波士頓教會成員哈欽森夫人帶來兩項危險錯誤認識:一、聖靈之體與稱義者同在;二、聖化不能證明稱義」[49]。他繼續闡述上述兩點,唯信仰論之爭的說法便在日記中誕生[49]

聖職者對抗

編輯

1636年10月25日,七名神職人員來到卡頓家中,希望避免事態不斷惡化。他們召開「私人會議」,哈欽森和波士頓教區其他平信徒領袖與會。[40][50]雙方達成協議,卡頓「滿足他們(指其他神職人員)的部分要求,與威爾萊特先生同意他們對成聖的看法,認為聖化的確有助於證明稱義」[40]。部分神職人員聽聞哈欽森在家中主持秘密宗教集會時批評他們只宣揚工作之約,還稱他們沒有能力傳道新約聖經。哈欽森只在有人問起時回答上述問題,而且每次只對一到兩名神職人員回答。這些回答很大程度上是他人從她口中誘哄出來,但她當時以為與神職人員的談話都會保密。[51]一年後哈欽森被送上法庭受審並逐出殖民地,控方證據就包括她此時的話語[52]

 
亨利·范恩總督爭議期間極力支持哈欽森

隨着爭議加深,哈欽森及其支持者1636年末已面臨兩項清教徒教會散步異端邪說的指控,分別是反律法論家庭論。「反律法論」即「違反或反對律法」,結合神學背景即「基督徒在恩典律法之下,道德律法沒有約束力」。[53]按此觀點,恩典律法管束下者不受道德律法限制,這樣人的行為就可以違背道德[31]。家庭論得名16世紀教派「愛之家庭」,意指人在聖靈下與神完美融合,進而免罪且無需對罪行擔責[54]。為抹黑哈欽森等人,對手有時指控他們以不道德的行為或「自由戀愛」違背主張學說[31][53]。哈欽森、威爾萊特和范恩都是對抗正統教派的領袖人物,但從神學角度而言,雙方爭議焦點在於卡頓與殖民地其他神職人員的觀念分歧[55]

1636年冬,雙方的神學分歧已經很大,普遍法院要求1637年1月19日(周四)禁食一天,希望有助於緩解殖民地緊張局勢。威爾萊特下午在波士頓教堂宣講,在清教神職人員看來,他的講道充滿唆使和惡意,理應受到譴責,[56]但自由恩典支持者深受鼓舞,更加公然和挑釁地反對「法定」神職人員。范恩總督開始質疑殖民地佔主導地位的神學教義。1637年佩科特戰爭期間威爾遜是隨行神職人員,哈欽森的支持者為此拒絕服役。[44][57]神職人員擔心哈欽森及其支持者的大膽立場會威脅「清教徒神聖體驗」[44]。歷史學家瑪麗·梅普爾斯·鄧恩(Mary Maples Dunn)指出,如果哈欽森等人當年成功,麻省的歷史將截然不同[58]

1637年:風向大變和秋後算賬

編輯

1637年3月,政治局勢開始轉為對自由恩典派不利。威爾萊特因禁食日講道的內容被控蔑視和煽動罪,法庭投票以微弱優勢定罪但尚未判刑。范恩在1637年5月的總督選舉中不敵溫斯羅普,此外,波士頓所有支持哈欽森和威爾萊特的地方法官均在選舉中失利下台。范恩1637年夏已返回英格蘭而且再也沒回北美,至此正統派系秋後算賬的時機成熟。[59]

1637年11月2日,秋季法院開庭並驅逐威爾萊特,命令他在14天內離開麻省灣殖民地。哈欽森和威爾萊特的許多支持者一併審理並受懲,並在這些預演後輪到安妮·哈欽森。[60]

民事審判:第一天

編輯

威爾萊特驅逐出境,其他人員和事務處理完畢,法庭1637年11月7日開始審判哈欽森。總督溫斯羅普主持審判,除「誹謗神職人員」外他還提出其他罪名,如「擾亂聯邦和教會和平」、鼓吹或公開敏感觀點引發近來各種問題,不顧近期宗教會議譴責繼續在家中主持宗教秘密集會。[61]

哈欽森與威爾萊特及其他男被告不同,她從未公開表達觀點,也沒有簽署任何神學觀點聲明,法庭難以證實控罪。溫斯羅普的前兩道起訴書宣稱她是其他被告同謀,在殖民地公然製造麻煩,接下來指責她舉辦宗教秘密集會。哈欽森面對每個問題的回答都無懈可擊,總督可謂耗子拖王八無處下嘴。[62]溫斯羅普無法說服她的支持者反戈一擊,證明她犯下任何罪行。法學背景深厚的副總督湯馬士·杜德利Thomas Dudley)介入協助起訴,他質問哈欽森與其他陰謀者有什麼關係,詢問宗教秘密集會,得不到哈欽森回答後,他又繼續質問被告是否誹謗神職人員。[63]

 
約翰·溫斯羅普主持1637年對哈欽森的審判,既是原告又是法官

接下來的庭審全部集中在誹謗神職人員罪名。控方意圖證明哈欽森曾以言語貶低殖民地神職人員,並以1636年10月卡頓家中會議為證[63]。六名神職人員向法院遞交十月會議的書面紀錄,哈欽森承認這些紀錄內容屬實,但辯稱她當時的話只是私下言語,而且有些話並非本意,當時她是在和神職人員會面,「只能用是或否來回答問題」,所以有些屬於斷章取義[63]。哈欽森在私下面談時曾引述《箴言》第29章25節:「人的恐懼帶來圈套,但信賴主者得安生」[63]。法院不認可她將公開陳述與私下言論分開對待的主張[64]

第一天的審理接近尾聲時溫斯羅普言道:「哈欽森夫人,法庭竭盡全力都是想您承認所走的路或許有錯,可能導致您淪落其中。現在時候不早,我們給予您更多時間考慮,希望明天早上您再度出庭」[65]。哈欽森在庭審第一天與法官鬥智鬥勇,整體局面還算良好[65]。拉普蘭特對此表示:「她在法庭上的出色表現或許令法官大吃一驚,但對本人而言毫不意外。她非常自信,對自身思維充滿信心,這主要是因為她覺得天神就在身邊。」[66]

民事審判:第二天

編輯

哈欽森可能在庭審第一天晚上得到法律建議,第二天早上向法庭表達意見。她繼續批評神職人員違背保密義務,當時她明顯不願表達看法,但這些神職人員對此卻蓄意隱瞞法庭。提供書面紀錄的神職人員不願宣誓作證,哈欽森堅持要求。[64]裁判官西蒙·布拉德斯特Simon Bradstreet)表示:「如果他們宣誓後說錯話,她就能把這些神職人員描繪成罪人」,哈欽森對此回答,如果要控告她,「我希望他們可以宣誓」[67]。法庭正當程序規定神職人員必須宣誓作證,但他們要求辯方證人先作證。辯方三名證人均來自波士頓教會,分別是執事約翰·科格斯霍爾John Coggeshall)、平信徒領袖湯馬士·勒弗雷特(Thomas Leverett)、牧師約翰·卡頓[68]。前兩人的簡短聲明對法庭基本沒有影響,但卡頓的證詞截然不同。卡頓作證時自稱已經不記得十月會議期間的許多情況,從寬解讀哈欽森遭遇指控的言論,令這些話聽起來更平和。他還強調,與會神職人員在會議結束時根本不像後來那樣對哈欽森的話難以釋懷。[69]杜德利重申,哈欽森曾對與會神職人員稱他們沒有能力傳道新約聖經,卡頓回答他不記得被告說過這種話[69]

卡頓和控方的交鋒很多,但訴訟記錄不足。哈欽森要求法庭許可「講述我所知的事實基礎」,[70]接下來她向法庭致辭:

你無法控制我的軀體,也沒有權力傷害我——因為我在永恆的耶和華手中,他是我的救星,我是他任命的人,我的住所就在天國,對任何凡人的尊重都不會超越他手中生靈。除了偉大的耶和華我無所畏懼,對這一切我早有預言,堅信他將從你們手中救我解脫。留心你準備如何對付我——因為我知道,若你膽敢犯我,天神將摧毀你和後人,乃至這整個國家。[71]
— 受審的安妮·哈欽森

米高·溫希普指出,哈欽森這段話堪稱「自由恩典之爭最為後世津津樂道的戲劇化高潮」[68]。歷史學家對如此衝動的陳述提出各種原因,如「欣喜若狂之下的衝動」、「歇斯底里」、「在質詢壓力下崩潰」甚至「聖靈附體」[72]。溫希普援引歷史學家瑪麗·貝絲·諾頓Mary Beth Norton)的觀點,認為哈欽森當時是在意識清醒的情況下決定講清楚,為什麼她「知道」殖民地神職人員沒有能力傳道新約聖經。溫希普認為這「不是演戲,而是教導」,是哈欽森想教導法庭,這正是她的為人。[72]

民事審判:判決

編輯

對手的指控本已搖搖欲墜,但哈欽森的衝動宣示徹底改變局面[73]。法庭認為她的話不僅煽動,還藐視法庭。杜德利質問卡頓是否支持被告的宣言,後者表示能為哈欽森找到神學上的解釋。卡頓對反對派一直想揪出他教眾中的「異端」深感不滿,估計他此時仍然感到憤怒。[74]歷史學家指出,溫斯羅普對證人的詭辯不感興趣,他利用哈欽森的大膽斷言引導法院改寫歷史。許多清教徒早已確信殖民地面臨的一切困難都是某預言人物破壞所致,哈欽森剛好淪為他們眼中的罪魁禍首。[75]溫斯羅普向法庭陳辭:「如果法院將(她)視為我們所有困難的主要誘因,那麼現在就該考慮應該對她採取何等措施」[76]

波士頓教眾最後仍在努力延緩庭審程序。威廉·科丁頓William Coddington)起身質問:「我沒看到任何對她不利而且明確可信的證人,法庭規矩也不允許任何人既當法官又當原告」。他最後表示:「她沒有違反神之律法,也沒有違背國家法律,所以不該經受責難。」[77]法院在神職人員作證後才能宣判刑罰,結果有三人宣誓作證指控哈欽森。溫斯羅普提議驅逐出境,隨後只有波士頓代表投票反對定罪。[78]哈欽森質疑刑罰的合法地位:「我有權知曉何故放逐。」溫斯羅普回答:「庭上知曉即可。」[79]

法庭宣稱哈欽森是異端、是魔鬼的代表和「不適合留在我們社會的女人」並判處流放[80]。清教徒真心相信,趕走哈欽森就是保護天神的永恆真理[81]。溫斯羅普以真情實感結案陳辭:

主很高興聽到苦難百姓的祈禱……教會明智而忠實的傳道人在民政機關協助下齊心盡力,發現邪惡勢力的巨大陰謀……這是主的傑作在我們眼中美妙閃耀[81]

拘留

編輯

哈欽森在民事審判後被處軟禁,法院命令她在來年三月前離開殖民地。她不能回家,軟禁在湯馬士·韋爾德Thomas Weld)兄弟約瑟夫(Joseph Weld)位於羅克斯伯里Roxbury)的家裏,離她家約三公里。[82]距離雖說不遠,但冬季的惡劣天氣導致她很少看到兒女[83]。據拉普蘭特記載,溫斯羅普把哈欽森稱為囚犯,決心避免她與任何人接觸以防他人受影響[83]。拉普蘭特的著作還表明經常有神職人員前來探視,一方面想改變她的思想,另一方面也為搜集對她不利的證據[83]。謝潑德同樣來「搜集(哈欽森的)錯誤(證據)」,認定她是危險的女人[84]。謝潑德與其他神職人員探視後列出哈欽森的神學錯誤清單並向波士頓教會展示,認定她應為抱持這些觀念受審[85]

教會審判

編輯

1638年3月15日,已軟禁四個月的哈欽森拖着疲倦病體再度出庭受審。審判地點是她所在的波士頓教堂,但許多支持者已經離去。丈夫和朋友離開殖民地另覓新居,在場的親人只有長子愛德華夫婦、女兒費斯(Failth)和女婿湯馬士·薩維奇Thomas Savage),妹妹嘉芙蓮Katherine)與妹夫李察·史葛Richard Scott)。[86]

 
約翰·威爾遜神父(圖)在教會審判最後宣判把哈欽森驅逐出教

神職人員力圖捍衛學說的正統地位,檢視哈欽森的神學錯誤[86]。治理長老湯馬士·勒弗雷特負責檢視過程。他傳召哈欽森出庭並宣讀指控的錯誤事項,接下來是長達九小時的審問,神職人員深入探討重要神學觀點。[87]審問結束時,指控的眾多「錯誤」僅四項證實,令人難堪的是,卡頓不得不代表法庭訓誡非常景仰他的哈欽森:「我敢對光輝的天神說……你一直盡心行善……他賜你敏銳的理解和表達能力,讓你能對上帝的事業盡情表達自我」[88]。絕大多數神職人員認定哈欽森的信仰太不健全,不論她有多少善行也不能原諒,而且已經危及社會的精神福祉[88]。卡頓繼續發言:

你無法迴避爭議……(他們)肯定會繼續潑髒水,提出女子社會的骯髒罪孽、沒有婚姻關係的男女鬼混(罪名)。雖然我尚未聽聞,也不認為你會不忠於丈夫,但這些指控必然隨之而來[88]

卡頓把被告神學理念與他人眼中更顯極端的唯信仰論者和家庭論者行徑聯繫起來[89],他最後說道:

有鑑於此我告誡你,並立於此地以耶穌基督的名義警告……你會悲切地發現,是天神的正義之手對付你,你對教會傷害重大,為耶穌基督帶來極大恥辱,對無數可憐的靈魂犯下惡行[90]

至此法庭指示哈欽森離場,在一周後的下一個講道日再度出庭[90]

卡頓仍未放棄所在教區居民,獲法庭准許後他在家生活一周,不久前抵達的約翰·達文波特John Davenport)也在此暫住。兩人這段時間一直在勸說哈欽森,後者在他們監督下以書面文字正式撤回過去的反對意見,承認信仰不夠健全。[91]3月22日(周四)哈欽森再度出庭,以順服姿態宣讀聲明。她承認對靈魂和聖靈認識有誤,對軀體復活理解失當,錯誤預言殖民地的毀滅,而且不該對神職人員失敬。哈欽森同意聖化能證明稱義(她稱作「工作之約」),是基督以聖靈在向教眾證明。[92]如果審判到此結束,「誠心認罪」的哈欽森有望在波士頓教會保持良好聲譽,將來某天返回殖民地[93]

威爾遜根據謝潑德上次審判結束前提出的指控繼續發揮,以不同說法提出新指控。第二次開庭後的審理過程已不可考,只知被告拒絕承認四個月監禁前她的某些神學觀念有誤時,悲慘的結局就已註定。[93]法庭指控她說謊,但溫斯羅普和少數神職人員即便此時依然希望在被告「自食其果」前救贖她的靈魂,避免她偉大的福音事業蒙污[94]。謝潑德對此以激烈言辭宣稱,哈欽森是「臭名昭著的冒名頂替者」,心中從來沒有慈悲。他告誡教會,對這理應感到屈辱的時刻,被告仍然報以「令人髮指的謊言」。[95]

謝潑德的立場主導審判過程,卡頓表示放棄辯護,威爾遜最後宣讀判決:

哈欽森夫人已經嚴重冒犯和得罪太多人……你的錯誤已經擾亂教會,把無數可憐的靈魂帶入歧途,你執迷不悟,謊言數不勝數……因此以我主耶穌的名義……我將你逐回……魔鬼之手……從此以後你就是邪惡的代表……我以耶穌基督和教會的名義命令你像麻風病人般離開教會[96]

至此麻省灣殖民地和教會都把哈欽森排除在外,科丁頓和科格斯霍爾等主要支持者都要在三個月內離開殖民地,其他人被教堂解僱或剝奪權利[77]。法庭在11月命令將波士頓58位公民和鄰近城鎮17人解除武裝,直到他們不再是煽動分子,許多人拒絕妥協,追隨哈欽森一起流亡[97]

羅德島

編輯
 
樸茨茅夫契約

哈欽森的許多支持者在她囚禁期間就準備離開麻省灣殖民地到別處定居,她丈夫威廉等人1638年3月7日在波士頓富商科士頓家碰頭,最後有23名男子簽署樸茨茅夫契約組成「政治集體」,選舉科丁頓任總督,同時賦予聖經中的頭銜「裁判官」。19人原計劃搬到新澤西或長島,但在羅傑·威廉姆斯建議下決定前往他建立的普洛維登斯種植園定居。科丁頓從納拉甘西特人手中買下納拉甘西特灣阿奎德內克島(後更名羅德島),定居點波卡塞特(Pocasset)成立,不久後更名樸茨茅夫。同年四月,安妮·哈欽森在教會審判結束後前來。[98]

1638年4月,哈欽森帶着孩子與其他追隨者從波士頓出發,在風雪中步行六天抵達普洛維登斯種植園[99]。他們乘船登上奎德內克島,許多早來一步的男子在建造房屋[100]。她在四月第二周終於與分隔近半年的丈夫團聚[100]

流產

編輯

經過審訊的重重壓力、冬季軟禁和趕來奎德內克島的艱苦旅程,安妮·哈欽森於1638年5月再度分娩,醫生約翰·克拉克John Clarke)接生出來的只有「少量透明葡萄」[101],如今人們已知這叫葡萄胎,是一到兩個精子與喪失去氧核糖核酸的卵子結合所致,在45歲以上女子身上最為常見[102]。哈欽森在上年冬季大部分時間都患有疾病,身體異常虛弱,反覆頭痛、嘔吐[102]。大部分文獻認為她是在受審期間懷孕,但歷史學家埃莫瑞·巴蒂斯(Emery Battis)援引專家意見聲稱她可能沒懷孕,只是更年期症狀嚴重[101]。與丈夫團聚後安妮再度懷孕,最後發生葡萄胎流產[101]。懷孕、分娩、哺乳過程循環反覆達25年之久的女子更年期症狀可能極其嚴重,撫養大家庭的重擔和審判的巨大壓力更是雪上加霜[103]

麻省灣殖民地清教徒領袖對哈欽森及其追隨者瑪麗·戴爾的苦難幸災樂禍,戴爾懷上的孩子嚴重畸形並死於早產,這些領袖人物聲稱此乃神之審判[98]。溫斯羅普寫道:「她生下的不是一胎,而是30胎左右的怪物」,「看看天神是如何審判她的罪孽,她發表畸形的意見,所以必然生出變形的怪物」[104]。殖民地繼續迫害留在波士頓地區的哈欽森支持者,波士頓教會的平信徒受命到樸茨茅夫說服哈欽森放棄錯誤思想,哈欽森大聲反駁:「波士頓教會?沒聽說過,那不是我的教會。那不過是波士頓的妓女和蕩婦,不是耶穌的教會!」[97]

管理分歧

編輯

波卡塞特成立不到一年就發生分裂和內亂。科丁頓曾在哈欽森受審後公開支持她,但當上總督和裁判官後變得專制,開始疏遠地方同胞[105]。1639年初,哈欽森結識抨擊科丁頓裁判官合法地位的塞繆爾·戈頓Samuel Gorton[106]。1639年4月28日,戈頓與其他十餘人將科丁頓趕下台。哈欽森是否支持此事尚無定論,但定居點推舉的新總督是她丈夫。兩天後,30餘人簽署文件組建新「公民政體」,溫斯羅普的日記寫道:

(奎德內克島上的)人們動盪不安,把科丁頓先生和其他三名裁判官趕下台,只推威廉·哈欽森先生上台,此人脾氣溫和、到處都是缺點,完全聽命於妻子,所有的麻煩都是她帶來,而且還在不斷滋生騷動[49]

科丁頓等人離開波卡塞特,在奎德內克島最南端建立定居點紐波特。波卡塞特自由民把定居點更名樸茨茅夫,並建立保障陪審團審判和政教分離的新政府。[98]跟隨科丁頓創建紐波特的人許多都在1646年殖民地統一後當上行政首腦,如科格斯霍爾、尼古拉斯·伊斯頓Nicholas Easton)、威廉·布倫頓William Brenton)、傑里米·克拉克Jeremy Clarke)和亨利·布爾Henry Bull[107]。1640年3月12日,樸茨茅夫與紐波特居民同意和平統一。科丁頓當上奎德內克島總督,威廉·哈欽森當選他的助手。兩鎮以公民制定的法律保持自治。[98]

安妮住在樸茨茅夫期間構想出新宗教哲學,說服丈夫辭去裁判官職位。理由正如羅傑·威廉姆斯(Roger Williams)記載,安妮剛剛接受的新思想認為裁判官沒有合法地位。[98]

威廉在1641年6月過後去世,享年55歲,安妮的父親當年也是在這個年紀逝世[108][109]。威廉葬在樸茨茅夫,根據當時的傳統,教堂通常保有當地居民的死亡紀錄,但此時島上還沒有教堂,所以沒有他的紀錄[108]

新尼德蘭

編輯
 
哈欽林一家在斯普利特岩(圖)附近遭遇屠殺

哈欽森等人定居奎德內克島後不久,麻省灣殖民地幾次威脅奪取該島乃至納拉甘西特灣所有地區,哈欽森等人對此非常擔憂。為此她被迫搬走,徹底遠離麻省灣、康涅狄格紐黑文殖民地進入荷蘭人地界。[110]1642年夏季過後,哈欽森帶着七個孩子、一名女婿和多名傭人前往新尼德蘭,許多文獻聲稱一行共16人。他們在歷史悠久的地標斯普利特岩(Split Rock)附近(今紐約布朗克斯北部哈欽森河範圍)定居。[110]當地還有其他從羅德島搬來的居民,如索克莫頓氏(Throckmorton)和康納爾氏(Cornells)。有記載稱哈欽森從約翰·索克莫頓John Throckmorton)手中買下土地,此人曾與羅傑·威廉姆斯住在普洛維登斯,後遷居新尼德蘭。[110]

哈欽森一家暫時住進廢棄房屋,同時在占士·桑茲(James Sands)的幫助下修建新居,桑茲的夫人叫嘉芙蓮·沃克(Katherine Walker),是威廉·哈欽森弟弟愛德華的外孫女[111]。桑茲後來在布洛克島Block Island,後來的羅德島新肖勒姆)定居,據該島早期定居者塞繆爾·尼爾斯(Samuel Niles)神父記載:

哈欽森夫人……搬到羅德島後也沒待多久,繼續向西抵達伊斯特切斯特Eastchester),如今屬紐約省東部。她準備就在這裏安頓下來,但隨後發生的事情證明,樹林裏生活的印第安人對此很不滿意。為實現目標,哈欽森與當時還很年輕的占士·桑茲上尉達成協議,他幫忙建房,兩人合夥做生意……印第安人來到他工作的地方,大喊一聲後坐下。過了一會兒他們把他的工具集攏,把大斧頭放到他肩膀上扛住,其他工具放在他手裏,示意他離開。但他似乎毫不理睬,繼續工作。[112]

印第安人以明確舉動表示不希望白人在當地定居,估計這裏的土地是在1640年由荷蘭西印度公司代理人擔保,但談判已由遠離當地的諾沃克希瓦諾伊族接手,當地印第安人可能與交易無關,甚至根本不知道土地已由歐洲移民買下[113]。如此背景下,哈欽森一家在此長久定居就有極大風險[113]

哈欽森建房的確切位置幾個世紀來都是學界研究目標。拉普蘭特執筆的哈欽森傳記認為房子位於哈欽森河東岸,靠近穿過今佩勒姆灣公園的印第安人小徑。洛克伍德·巴爾(Lockwood Barr)提出不同看法,他援引奧托·赫夫蘭(Otto Hufeland)創作、1929年威徹斯特歷史學會出版的大量土地所有權研究文獻判斷,哈欽森的家位於威徹斯特境內的哈欽森河西岸。[114]巴爾的著作附有1929年文獻地圖,顯示今貝切斯特Baychester)地區哈欽森河沿岸,以及響尾蛇河與黑狗河之間的房產[115]。布朗克斯這片土地現已高度發達,響尾蛇河還在但基本位於涵洞[116],黑狗河已不復存在[117]

逝世

編輯

哈欽森一家定居時,當地殖民者和印第安人關係緊張。新尼德蘭總督威廉·基夫特Willem Kieft)為趕走印第安人曾下令襲擊土著定居點,激起對方怒火。[110]哈欽森夫人與羅德島的納拉甘西特人關係友好,這可能導致她誤以為新尼德蘭的希瓦諾伊族不會傷害她和家人[110]。哈欽森一家友好對待印第安人,但對方與新尼德蘭殖民地已在一系列人稱基夫特戰爭的衝突中勢同水火。據拉普蘭特記載:

 
哈欽森氏大屠殺

希瓦諾伊族勇士踏上佩勒姆灣上游的小定居點,準備把所有房屋燒成白地。酋長沃帕奇(Wampage)此前已發出警告,本以為這裏沒人,但身着獸皮的男子卻在房前遇到幾名孩童和青年男女,還有已過中年的女子。希瓦諾伊人要求哈欽森一家管好家裏的狗,哈欽森一家看起來並不害怕,其中一人把狗綁起來。接下來希瓦諾伊人很快就抓住法蘭西斯·哈欽森、威廉·科林斯(William Collins)、眾多傭人、安妮母女,還有年幼的威廉、嘉芙蓮、瑪麗和祖里爾(Zuriel)並把他們剝皮。正如後來在波士頓流傳的故事那樣,哈欽森的女兒「想要逃跑」,但在「翻越樹籬時」被抓,「他們抓住她的頭髮拖上樹樁,再用柴刀斬首」。[118]

希瓦諾伊人把屍體和牛拉入屋內,放火將房子夷為平地[118]。印第安人來襲期間,哈欽森九歲的女兒蘇珊娜(Susanna)正好出門採藍莓,江湖傳言聲稱她躲在附近的斯普利特岩裂縫內,但還是被印第安人抓獲[119]。據信蘇珊娜是紅髮,對於這批印第安人來說很罕見,所以可能是出於好奇饒她一命。有文獻稱她被希瓦諾伊人抓走後起名「秋葉」,[120]與印第安人生活兩到六年後才由住在波士頓的家人支付贖金換回[121]

哈欽森大屠殺的確切日期尚無定論,現存最早的確切記錄是溫斯羅普1643年9月第一條日記,但沒有標上日期[122]。從當時的信息傳遞效率判斷,溫斯羅普至少要好幾天乃至幾周才會收到消息,所以屠殺應該發生在1643年8月,這與大部分文獻的判斷相符[122][119]

麻省灣殖民地聽聞哈欽森一家的死訊後幸災樂禍。湯馬士·韋爾德神父稱:「主聽到我們對天堂的呼喚,讓我們擺脫巨大的痛苦……我從未聽聞印第安人對某個或某些家庭犯下如此罪行,所以更能明顯看出這是上帝出手選中這可悲的女人」[123]。康科德牧師彼得·布克利Peter Bulkley)寫道:「讓她這該死的異端死於神之公義復仇,嚇倒她勾引的所有追隨者,不要再與她有任何聯繫」[124]

沃帕奇自承殺害哈欽森,江湖傳言他在屠殺後取用受害者的名字,自稱「安妮·霍克」,以最著名的受害者為自己起名,這對印第安人而言屬於榮譽[110]。事發11年後,他簽署契約把哈欽森的地產轉讓給湯馬士·佩爾(Thomas Pell),文獻上的簽名是「安妮·霍克,又名沃帕奇」[110]

歷史評價

編輯

哈欽森自稱先知,直接獲取天神啟示。她預言天神會審判麻省灣殖民地,將殖民地完全抹除。但清教徒思想認為任何預言如果沒有落實就是假先知,不可能源於天神啟示,所以波士頓的清教徒神職和教導人員對哈欽森的虛假預言深感憤怒。她還告訴追隨者,神的私下啟示對人生而言就如聖經般權威,這與清教徒神學觀念強烈對立。她還自稱能在殖民者中找到神選中聖化的人。[125]這些觀念最後導致卡頓、溫斯羅普及其他昔日好友把她視為唯信仰論異端[125]

現代史學家溫希普認為,哈欽森不是靠她在唯信仰論之爭的言行留名後世,而是因為溫斯羅普日記中的記載。溫希普指出,溫斯羅普認為殖民地經歷的所有困難都是哈欽森所致,這樣的看法如今看來自然毫無道理,但將哈欽森驅逐出境後,其他揮之不去的問題隨即掩蓋起來。[39]溫斯羅普筆下的哈欽森可謂傳奇人物,就像所有傳奇一樣,她代表的意義幾個世紀來不斷變化[39]。溫斯羅普稱她「機智而大膽」[126],溫希普對此表示,在溫斯羅普看來哈欽森肯定來自地獄,一心所想只有毀滅和混亂[39]。麻省灣殖民地政教關係密切,質疑神職人員很快就會發展成他人眼中挑戰所有既定權威的行徑[126]。19世紀美國慶祝政教分離成就時,哈欽森便代表宗教自由的十字軍。20世紀她又成為女權領袖,父權制社會不怕她的宗教觀念,而是對自信且引人注目的女人感到恐懼。[39]女權人士艾米·朗(Amy Lang)認為,哈欽森本人也沒有意識到身為女異端的影響已遠超異端思想本身[127]。朗還指出,法庭很難將哈欽森定罪,他們眼中她真正的罪行是違反清教徒社會定位。哈欽森只是女人,但卻扮演導師、神職人員、裁判官乃至丈夫的角色,這對當權者而言無可容忍。[127]

溫希普如此總結哈欽森的生平:「先知、精神導師、15個孩子的母親,1636至1638年轟動新生麻省灣殖民地激烈宗教爭論的重要成員」[2],是宗教信仰自由、自由思想和基督教女權的象徵。安妮·哈欽森的一生充滿爭議,各色作家把她描繪成名流、神話甚至妖魔。歷史學家及其他學者從不同角度解讀她的生平,如婦女地位、教會權力鬥爭,亦或世俗政治結構中的類似鬥爭。在溫希普看來,「廣為人知的審判、隨之而來的的指責,令哈欽森成為美國殖民史上最留芳百世——亦或最遺臭萬年——的英格蘭女子」。[2]

紀念和影響

編輯

1922年,波士頓的麻省議會大廈前立起安妮·霍欽森和幼女蘇珊娜雕塑,大理石三角楣飾上的銘文寫道:[1]

 
麻省昆西霍欽森廣場的安妮·哈欽森歷史牌匾,哈欽森一家曾在附近擁有農場
 
麻省議會大廈前的安妮·霍欽森雕像,賽勒斯·埃德溫·達林創作

紀念

安妮·馬伯里·哈欽森

她1595年7月20日

在英格蘭林肯郡

奧爾福德受洗

1643年在紐約伊斯特切斯特

被印第安人殺害

(她是)公民自由

和宗教寬容

的勇敢擁護者

波士頓女子遺產步道包含哈欽森和女兒的雕塑[128],波士頓以南的昆西也有哈欽森紀念建築,位於比爾街(Beale Street)和美景大道(Grandview Avenue)街角。哈欽森一家曾在附近擁有房屋和2.43平方公里農場,1638年春離開波士頓前往阿奎德內克島時曾在此停留數天。[99]1994年,安妮·哈欽森入選國家女子名人堂[129]

文學作品

編輯

為哈欽森立傳的拉普蘭特指出,部分文學批評家將納撒尼爾·霍桑名著《紅字》裏的海絲特·白蘭Hester Prynne)追溯到面對麻省灣殖民地迫害的哈欽森[130]。艾米·朗也認為白蘭是虛構的哈欽森化身,是清教徒早期編年史學家創造的哈欽森[131]。朗還指出,不論從現實還是精神角度來看,白蘭都是正統清教徒傳述的哈欽森[131]。現實生活中的哈欽森是為異端,所謂「引誘」清教徒的說法只是比喻,但《紅字》裏的白蘭就是從字面含義「勾引」教區神職人員[132]

1980年威廉·吉布森William Gibson)推出劇本《優美生靈》(Goodly Creatures),反映哈欽森與溫斯羅普的政治鬥爭,劇中其他知名歷史人物包括卡頓、范恩和瑪麗·戴爾。[133]。2014年1月丹·肖爾Dan Shore)推出歌劇《安妮·哈欽森》,威廉·弗雷格西(William A. Fregosi)與費茲·貝爾(Fritz Bell)作詞,間奏曲歌劇公司在波士頓演出兩場[134]。2015年2月,研究員克萊爾·貝勒耶奧(Claire Bellerjeau)發現並確認朱庇特·哈蒙Jupiter Hammon)1770年致敬哈欽森的無題詩,這也是史上非裔美國人發表的第一首詩[135]

命名

編輯
 
羅德島州樸茨茅夫創始人之河公園的安妮·哈欽森/瑪麗·戴爾紀念藥草園

以哈欽森命名的事物中,紐約南部的哈欽森河最有名,除此以外美國境內極少有河以女子命名。哈欽森河大道同樣位於紐約南部。[136]西徹斯特郡佩勒姆和伊斯特切斯特都有小學以她命名[137][138]

羅德島州樸茨茅夫創始人之河公園的安妮·哈欽森/瑪麗·戴爾紀念藥草園同時紀念哈欽森和貴格會烈士戴爾,藥用植物園旁是風景秀麗的瀑布,還有樸茨茅夫早期定居者的歷史地標[139]。藥草園是藝術家兼草藥醫師米高·史蒂文·福特(Michael Steven Ford)建成,哈欽森和戴爾都是他的先輩。紐波特藝術家瓦萊麗·德布魯勒(Valerie Debrule)為首的地方組織安妮·哈欽森紀念委員會出資打理紀念園,該組織曾叫安妮·哈欽森之友,每年離7月20日(哈欽森受洗日期)最近的周日在紀念藥草園會面,慶祝她的生平和奎德內克島地方女子殖民史。[140]羅德島大學的低年級學生宿舍起名哈欽森堂以示紀念[141]美國聖公會將2月5日定為哈欽森與羅傑·威廉姆斯的聖人曆[142]

赦免

編輯

1987年,麻省州長麥可·杜卡基斯宣佈赦免安妮·哈欽森,撤銷約翰·溫斯羅普350年前的驅逐令[143]

家族

編輯

直系親屬

編輯

安妮與威廉·哈欽森共有15個孩子,除最後一個在波士頓受洗外,前14個都在奧爾福德受洗[144]。14個在英格蘭出生的孩子有三個夭折,11人前往紐英倫[144]

 
湯馬士·薩維奇少校(圖)與哈欽森的女兒費斯成婚

長子愛德華1613年5月28日受洗,曾在樸茨茅夫契約簽字並與父母住在奎德內克島,但他很快就與麻省灣殖民地當局和解並返回波士頓[144]。他當上殖民地民兵軍官, 菲利普國王戰爭期間負傷後去世。蘇珊娜1614年9月4日受洗,1630年在奧爾福德爆發鼠疫期間死亡。李察1615年12月8日受洗,1634年加入波士頓教會,但他返回英格蘭後便杳無音訊。[144]費斯1617年8月14日受洗,與湯馬士·薩維奇結婚後住在波士頓,1651年左右去世[144][145]。布里吉特1618年(或1619年)1月15日受洗,嫁給約翰·桑福德John Sanford)並住在樸茨茅夫,1698年去世;桑福德曾短暫擔任奎德內克島總督,死後布里吉特改嫁威廉·菲利普斯並育有三子,是後者第三任夫人。[144][145]

死於哈欽森大屠殺的孩子以法蘭西斯最大,1620年12月24日受洗。伊利沙伯1621年(或1622年)2月17日受洗,同樣在奧爾福德鼠疫期間去世,1630年10月4日葬於當地。[144]威廉1623年6月22日受洗後不久夭折;塞繆爾1624年12月17日受洗,在波士頓結婚生子但缺乏記載[144]。安妮1626年5月5日受洗,與威廉·科林斯成婚,兩人都在新尼德蘭死於哈欽森大屠殺[144]。瑪麗1627年(或1628年)2月22日受洗,嘉芙蓮1629年(或1630年)2月7日受洗,威廉1631年9月28日受洗,祖里爾1635年(或1636年)3月13日受洗,四個孩子都與母親一起死在印第安人手下[144]。蘇珊娜是哈欽森夫婦在英格蘭生下的最後一個孩子,1633年11月15日受洗,是1643年印第安人屠殺中僅有的倖存者,被俘數年後由親人贖回,後與約翰·科爾結婚並生下11個孩子[145]

哈欽森的兄弟姐妹里只有妹妹嘉芙蓮來到紐英倫,妹夫叫李察·史葛,兩人先到波士頓,後前往普洛維登斯。嘉芙蓮和史葛先是清教徒,後加入浸信會,再又到貴格會,因支持未來的女婿克里斯托弗·霍爾德Christopher Holder)遭受鞭刑,霍爾德因貴格會傳道被割掉右耳。[146]

後裔

編輯
 
史蒂芬·阿諾·道格拉斯是哈欽森的後裔

哈欽森的後裔不乏名流,其中包括美國總統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喬治·夏拔·獲加·布殊喬治·獲加·布殊[147],還有曾競選總統的史蒂芬·阿諾·道格拉斯喬治·羅姆尼米特·羅姆尼[148]。哈欽森的外孫佩萊格·桑福德Peleg Sanford)曾任羅德島殖民地及普羅維登斯莊園總督[149]。她的後裔還包括美國首席大法官梅爾維爾·富勒、最高法院大法官小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英國大法官第一代林德赫斯特男爵約翰·科普利John Copley, 1st Baron Lyndhurst)、哈佛大學校長查爾斯·艾略特、演員泰德·丹森、歌劇演唱家和交際花莉莉·費伊·莫爾頓·德黑格曼-林登克朗(Lillie Fay Moulton De Hegermann-Lindencrone)夫人。在引發美國獨立戰爭波士頓傾茶事件期間擔任麻省灣省保皇黨總督的湯馬士·哈欽森是她玄孫。[148]

祖先

編輯

1914年,約翰·尚普林John Champlin)公佈哈欽森確知的大部分祖先名單,表明她父輩先祖源自查理曼阿爾弗雷德大帝[150]。加里·博伊德·羅伯茨(Gary Boyd Roberts)等人公佈的哈欽森母輩先祖是愛德華一世,所以她就是亨利二世和夫人阿基坦的埃莉諾的後代[151][152]。以下圖表大部分內容源自尚普林的文獻,僅威廉姆森氏源自1992年克雷格(F. N. Craig)在《美國系譜學家》(The American Genealogist)發表的內容[153]

 
 
 
 
 
 
 
 
 
 
 
 
 
 
 
 
 
 
16、威廉·馬伯里(約1450至1508年)
 
 
 
 
 
 
 
8、羅伯特·馬伯里(約1490至1545年)
 
 
 
 
 
 
 
 
 
 
 
17、安妮·布朗特(約1460至1537年)
 
 
 
 
 
 
 
4、威廉·馬伯里(約1524至1581年)
 
 
 
 
 
 
 
 
 
 
 
 
 
 
18、約翰·威廉姆森(約1480至1513年)
 
 
 
 
 
 
 
9、嘉芙蓮·威廉姆森(約1508至1525年)
 
 
 
 
 
 
 
 
 
 
 
19、簡·安格文(約1484至1545年後)
 
 
 
 
 
 
 
2、法蘭西斯·馬伯里(1555至1611年)
 
 
 
 
 
 
 
 
 
 
 
 
 
 
 
 
 
10、約翰·倫頓
 
 
 
 
 
 
 
 
 
 
 
5、艾格尼絲·倫頓
 
 
 
 
 
 
 
 
 
 
 
 
 
 
1、安妮·馬伯里(1591至1643年)
 
 
 
 
 
 
 
 
 
 
 
 
 
 
 
 
 
 
 
 
24、威廉·德萊頓
 
 
 
 
 
 
 
12、戴維·德萊頓(約1500至1540年後)
 
 
 
 
 
 
 
 
 
 
 
6、約翰·德萊頓(1525至1584年)
 
 
 
 
 
 
 
 
 
 
 
 
 
 
26、威廉·尼科爾森
 
 
 
 
 
 
 
13、伊莎貝爾·尼科爾森
 
 
 
 
 
 
 
 
 
 
 
3、布里奇特·德萊頓(約1563至1645年)
 
 
 
 
 
 
 
 
 
 
 
 
 
 
 
 
 
28、威廉·科普(約1450至1513年)
 
 
 
 
 
 
 
14、約翰·科普爵士(約1504至1559年)
 
 
 
 
 
 
 
 
 
 
 
29、簡·斯賓塞(1525去世)
 
 
 
 
 
 
 
7、伊利沙伯·科普(1529至1584年)
 
 
 
 
 
 
 
 
 
 
 
 
 
 
30、愛德華·羅利(約1474至1508年)
 
 
 
 
 
 
 
15、布里奇特·羅利
 
 
 
 
 
 
 
 
 
 
 
31、安妮·張伯倫(約1478至1510年後)
 
 
 
 
 
 

參考資料

編輯

腳註

編輯
  1. ^ 1.0 1.1 RI Gov.
  2. ^ 2.0 2.1 2.2 Winship & 2005,第1頁
  3. ^ 3.0 3.1 Anderson & 2003,第479頁
  4. ^ 4.0 4.1 4.2 Bremer & 1981,第1頁
  5. ^ 5.0 5.1 LaPlante & 2004,第19頁
  6. ^ LaPlante & 2004,第26頁
  7. ^ LaPlante & 2004,第27頁
  8. ^ LaPlante & 2004,第29–30頁
  9. ^ 9.0 9.1 LaPlante & 2004,第31頁
  10. ^ Winship & 2005,第9頁
  11. ^ Colket & 1936,第33–34頁
  12. ^ LaPlante & 2004,第31–32頁
  13. ^ 13.0 13.1 LaPlante & 2004,第34頁
  14. ^ 14.0 14.1 14.2 Bremer & 1981,第2頁
  15. ^ 15.0 15.1 15.2 LaPlante & 2004,第37頁
  16. ^ 16.0 16.1 16.2 16.3 LaPlante & 2004,第85頁
  17. ^ 17.0 17.1 17.2 17.3 Hall & 1990,第5頁
  18. ^ LaPlante & 2004,第86頁
  19. ^ Hall & 1990,第x頁
  20. ^ LaPlante & 2004,第86–87頁
  21. ^ 21.0 21.1 21.2 21.3 Bremer & 1981,第3頁
  22. ^ LaPlante & 2004,第87頁
  23. ^ Winship & 2005,第7頁
  24. ^ 24.0 24.1 24.2 Champlin & 1913,第3頁
  25. ^ Champlin & 1913,第3–4頁
  26. ^ 26.0 26.1 Champlin & 1913,第4頁
  27. ^ LaPlante & 2004,第156頁
  28. ^ 28.0 28.1 LaPlante & 2004,第154頁
  29. ^ LaPlante & 2004,第257頁
  30. ^ LaPlante & 2004,第155–156頁
  31. ^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Bremer & 1981,第4頁
  32. ^ 32.0 32.1 Winship & 2005,第33頁
  33. ^ 33.0 33.1 33.2 Winship & 2005,第35頁
  34. ^ Winship & 2002,第40頁
  35. ^ Winship & 2002,第60頁
  36. ^ 36.0 36.1 36.2 Winship & 2005,第39頁
  37. ^ Winship & 2005,第34頁
  38. ^ LaPlante & 2004,第39頁
  39. ^ 39.0 39.1 39.2 39.3 39.4 Winship & 2005,第4頁
  40. ^ 40.0 40.1 40.2 Hall & 1990,第6頁
  41. ^ Winship & 2002,第41頁
  42. ^ 42.0 42.1 Battis & 1962,第105頁
  43. ^ Bremer & 1995,第66頁
  44. ^ 44.0 44.1 44.2 Bremer & 1981,第5頁
  45. ^ 45.0 45.1 Winship & 2002,第64–69頁
  46. ^ Winship & 2002,第44–45頁
  47. ^ Winship & 2002,第6–7頁
  48. ^ Anderson & 2003,第481–482頁
  49. ^ 49.0 49.1 49.2 Anderson & 2003,第482頁
  50. ^ Winship & 2002,第86頁
  51. ^ Winship & 2002,第86–89頁
  52. ^ Winship & 2002,第90頁
  53. ^ 53.0 53.1 Hall & 1990,第3頁
  54. ^ Winship & 2002,第22頁
  55. ^ Hall & 1990,第4頁
  56. ^ Bell & 1876,第11頁
  57. ^ Winship & 2002,第116頁
  58. ^ Dunn & 1981,第143頁
  59. ^ Winship & 2002,第126–148頁
  60. ^ Winship & 2002,第167–168頁
  61. ^ Winship & 2002,第170頁
  62. ^ Winship & 2002,第170–171頁
  63. ^ 63.0 63.1 63.2 63.3 Winship & 2002,第172頁
  64. ^ 64.0 64.1 Winship & 2002,第173頁
  65. ^ 65.0 65.1 Morris & 1981,第60頁
  66. ^ LaPlante & 2004,第68頁
  67. ^ Winship & 2002,第173–174頁
  68. ^ 68.0 68.1 Winship & 2002,第175頁
  69. ^ 69.0 69.1 Winship & 2002,第176頁
  70. ^ Morris & 1981,第62頁
  71. ^ Adams & 1894,第175頁
  72. ^ 72.0 72.1 Winship & 2002,第177頁
  73. ^ Winship & 2002,第178頁
  74. ^ Winship & 2002,第180頁
  75. ^ Winship & 2002,第181–182頁
  76. ^ Winship & 2002,第182頁
  77. ^ 77.0 77.1 Morris & 1981,第63頁
  78. ^ Winship & 2002,第182–183頁
  79. ^ Winship & 2002,第183頁
  80. ^ Crawford & 1970,第144–146頁
  81. ^ 81.0 81.1 Morgan & 1981,第57頁
  82. ^ LaPlante & 2004,第158頁
  83. ^ 83.0 83.1 83.2 LaPlante & 2004,第159頁
  84. ^ Winship & 2005,第122頁
  85. ^ Winship & 2002,第197頁
  86. ^ 86.0 86.1 Battis & 1962,第235頁
  87. ^ Battis & 1962,第236頁
  88. ^ 88.0 88.1 88.2 Battis & 1962,第242頁
  89. ^ Winship & 2002,第202頁
  90. ^ 90.0 90.1 Battis & 1962,第243頁
  91. ^ Battis & 1962,第244頁
  92. ^ Winship & 2002,第203頁
  93. ^ 93.0 93.1 Winship & 2002,第204頁
  94. ^ Winship & 2002,第206頁
  95. ^ Winship & 2002,第207–208頁
  96. ^ Battis & 1962,第246–247頁
  97. ^ 97.0 97.1 Morris & 1981,第64頁
  98. ^ 98.0 98.1 98.2 98.3 98.4 Rothbard & 1975,第22頁
  99. ^ 99.0 99.1 LaPlante & 2004,第208頁
  100. ^ 100.0 100.1 LaPlante & 2004,第212頁
  101. ^ 101.0 101.1 101.2 Battis & 1981,第16頁
  102. ^ 102.0 102.1 LaPlante & 2004,第217頁
  103. ^ Battis & 1981,第17頁
  104. ^ LaPlante & 2004,第218頁
  105. ^ LaPlante & 2004,第222頁
  106. ^ LaPlante & 2004,第223頁
  107. ^ Arnold & 1859,第132頁
  108. ^ 108.0 108.1 LaPlante & 2004,第228頁
  109. ^ Anderson & 2003,第479–481頁
  110. ^ 110.0 110.1 110.2 110.3 110.4 110.5 110.6 Champlin & 1913,第11頁
  111. ^ Barr & 1946,第7頁
  112. ^ Barr & 1946,第8頁
  113. ^ 113.0 113.1 Bolton & 1922,第44頁
  114. ^ Barr & 1946,第5頁
  115. ^ Barr & 1946,第28–29, plate VI頁
  116. ^ Corbett 1999.
  117. ^ New York Parks 2001.
  118. ^ 118.0 118.1 LaPlante & 2004,第237頁
  119. ^ 119.0 119.1 LaPlante & 2004,第239頁
  120. ^ Pritchard & 2002,第1–42頁
  121. ^ Kirkpatrick & 1998,第228頁
  122. ^ 122.0 122.1 Anderson & 2003,第479–81頁
  123. ^ Champlin & 1913,第12頁
  124. ^ LaPlante & 2004,第243頁
  125. ^ 125.0 125.1 Humpherey & 1919,第18–29頁
  126. ^ 126.0 126.1 Lauter & 2006,第308頁
  127. ^ 127.0 127.1 Lang & 1987,第65頁
  128. ^ Boston Women's Heritage Trail.
  129. ^ National Women's Hall of Fame.
  130. ^ LaPlante & 2004,第xvii頁
  131. ^ 131.0 131.1 Lang & 1987,第165頁
  132. ^ Lang & 1987,第165–166頁
  133. ^ Gibson & 1986,第4頁
  134. ^ Intermezzo Opera 2013.
  135. ^ Bleyer 2015.
  136. ^ Hutchinson River Parkway.
  137. ^ Pelham Patch 2012.
  138. ^ Anne Hutchinson School 2012.
  139. ^ Heritage Passage.
  140. ^ Herald News 2011.
  141. ^ Hutchinson Hall.
  142. ^ Satucket Lectionary.
  143. ^ LaPlante & 2004,第256頁
  144. ^ 144.00 144.01 144.02 144.03 144.04 144.05 144.06 144.07 144.08 144.09 Anderson & 2003,第480–481頁
  145. ^ 145.0 145.1 145.2 Kirkpatrick & 1998,第vii頁
  146. ^ Austin & 1887,第272頁
  147. ^ Roberts & 2009,第365–366頁
  148. ^ 148.0 148.1 Family Search 2008.
  149. ^ Austin & 1887,第171頁
  150. ^ Champlin & 1914,第18頁
  151. ^ Roberts & 2008,第278頁
  152. ^ Richardson & 2004,第492頁
  153. ^ Anderson & 2003,第484頁

印刷文獻

編輯

網頁

編輯

擴展閱讀

編輯

外部連結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