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交企业进行文化大革命的若干规定
《工交企业进行文化大革命的若干规定》,简称《工交十五条》,是1966年11月文化大革命初期的一个政府规定,目的是否定《关于工厂文化大革命的十二条指示》[1]。
概述
编辑1966年11月17日,中央文革小组和首都革命职工代表举行座谈期间,由王力宣读了《关于工厂文化大革命的十二条指示》(《工厂十二条》),内容是鼓励在工厂范围内进行文化大革命推广活动。但该草案受到中央和地方一些主观经济工作的领导人的抵制,因此在11月16日,按中共中央指示,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工交企业座谈会,讨论工业交通企业“文化大革命”问题,并围绕该草案进行讨论。国务院下属五部(冶金部、水电部、铁道部、化工部、机械部)、七个城市(京、沪、津、沈、哈、汉、穗)及各大区有关负责人参加座谈会[2]。
与会者对“文化大革命”危及工矿行业表示揪心,对在工矿企业如同学校、机关一样地开展“文化大革命”提出异议。还有表示工厂的“文化大革命”不能全面铺开,否则生产肯定要受到影响,且当时生产已有停顿趋势,科研、尖端项目、协作项目已基本上停止,基本建设也开始受到影响。有官员指出,当时生产已经靠吃老本,库存材料已经很少,问题越来越多,马钢、武钢都有停产危险。有的指出,工厂里无论如何要由党委领导,下面再分两摊,一摊抓革命,一摊抓生产,不然生产非受影响不可。有的指出,工厂中不要建立群众组织,担心建立群众组织会出现对立。最终工矿企业表示不同意中央文革小组在工交部分开展文化大革命[1]。
会议在陶铸主持下,余秋里、谷牧组织草拟与十二条相对立的《工交企业进行文化大革命的若干规定》。后者主张工矿企业仍然按照四清运动部署,分批分期,证明教育,不搞串联,减持八小时生产)[3]。不久,毛泽东否定了《工交十五条》。中央文革小组对《十二条》进行修改,形成了《中共中央关于抓革命、促生产的十条规定(草案)》,即《工业十条》[4]。
12月4日至6日,林彪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听取工交座谈会情况汇报并讨论通过《工业十条》。林彪说:“这次工交会议开了二十多天,会议开得不好,是错误的,思想很不对头。”,“刘、邓不仅是五十天的问题,而是十年、二十年的问题。工交战线受刘、邓的影响很大。”他还说:这次“文化大革命”是“对全党的批判运动,批判干部的运动。”会议最后一天,中央文革王力等人对陶铸发动攻击,指责陶铸坚持抓生产是用生产压革命。最终,会议一致通过经中央文革修改定稿的《工业十条》[2]。
参考
编辑- ^ 1.0 1.1 张静如主编. 从一大到十七大 第3册 图文版. 沈阳:万卷出版公司. 2008.08: 338. ISBN 978-7-80601-874-3.
- ^ 2.0 2.1 中国共产党大事记·1966年.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2018-12-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6-29) (简体中文).
- ^ 党史理论研究室编;刘海藩主编. 中国共产党党史全鉴 第4卷. 党史研究出版社. 2006.11: 1592. ISBN 978-7-80112-612-2.
- ^ 张静如主编;赵勇民,李颖副主编.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史丛书 从一大到十七大 第3册 图文版. 沈阳:万卷出版公司. 2012.10: 306–307. ISBN 7-5470-19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