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鑑定
長期生病酗酒,39歲無業男討錢不成將母親推下樓,上訴駁回判無期徒刑定讞
黃男長期罹患思覺失調症並且酗酒,經鑑定患有「重度酒精使用障礙症」,不過法院認為,案發後黃男試圖說謊為自己脫罪,且還能打電話報案、說明經過等,可見行為能力並未因生病或酒精有有顯著減損。
國民法官首件精障殺人案:啞鈴弒父是因「被魔神仔附身」或「買便當爭執」?
此案是國民法官制度上路以來,第一件檢辯雙方有共識皆認定是「精障者殺人」的案件,且被告因為仍因病強制住院,將從醫院而非看守所來出庭受審。被害人家屬包括鍾母、鍾父的弟弟都替被告求情。
紙雕師刺殺超商店員一審判死,二審辯護律師主張服用「FM2安眠藥」導致失控
蔣嘉凱說,對量刑他沒資格表達意見,維持一審死刑判決他也接受。他唯一的希望是盡快執行,因為他想趕快回家,走出去還是裝在袋子裡抬出去他沒意見。最後他對被害人家屬鞠躬道歉說,「對不起」。
全台6起「噪音殺人」4共通點,專家歸納預防關鍵:管委會、社區鄰里應建立2層面因應力
高雄市昨上午發生噪音糾紛導致的兇殺案,2021年迄今已有至少6起「噪音殺人事件」被報導,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成癮暨司法精神科主任李俊宏分析,居住密集化且高齡化,噪音糾紛是必然要面對的新議題。社區鄰里及管理委員會應建立「心理健康促進」的概念,並以此為基礎,發展「對內溝通協調、對外連結資源」2個層面的因應能力。
殺母分屍案判無期徒刑定讞,精神鑑定長期思覺失調症卻不能減刑,律師分析原因
除了精神鑑定報告,法官還會對照警察筆錄等證據,了解被告的犯罪手段、被懷疑或逮補時的反應、是否有犯罪計劃、是否有準備事後逃逸工具等來判斷。
思覺失調男殺母後分屍,自認有悔意二審仍判無期徒刑,當庭不滿叫囂
二審認為朱男上訴主張原審量刑過重為無理由,仍判處無期徒刑。朱男則當庭表示不滿,稱母親當時將他關進精神病院,要讓他「一直關到死」,他殺死母親屬於自衛,應該是「過失致死罪」。
李國輝縱火釀9死4度判處死刑,高院認為「想殺的人沒死」屬「間接殺人故意」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李國輝雖然長期吸毒導致身心障礙,但精神鑑定結果並非他被改判的關鍵。最高法院認為,李縱火的動機是要欲報復燒死陳姓友人,對陳有「直接殺人故意」,但陳未死亡,而李對其他9名死者則屬「間接(不確定)殺人故意」,兩者並不同。
思覺失調症媳婦「沖冷水、噴殺蟲劑」虐待公公致死,高院駁回上訴定讞5年
一審認為媳婦因為犯案當下為精神疾病發病,缺乏辨識能力因此判無罪,二審則認為媳婦是殺人罪判了15年;一直到更一審,法官認為案發當下媳婦辨識能力確實有降低,但不至於完全喪失,因此以家暴傷害致死判5年。
長榮大學馬籍女大生命案,兇嫌「量刑教化鑑定」結果出爐,律師主張非故意殺人
二審的合議庭法官討論後,決議進行「量刑教化鑑定」針對梁嫌的生活、為人和智識狀態進行調查鑑定,鑑定小組成員包括精神科醫生、律師、志工、教授、心理醫生等多人,報告在上個月出爐,今天辯護律師也以此主張,梁嫌並非故意殺人且仍有教化可能。
中橫「雙桶屍案」 凶手楊鴻儒更一審維持2死刑判決,法官:反社會兼自戀型人格,無教化可能
判決書當中至為關鍵的,是嘉義長庚紀念醫院針對楊所做的精神鑑定,結果顯示楊鴻儒具「反社會型人格」,無法遵從社會規範,易怒且具攻擊性,對於造成他人之傷害、虐待會無動於衷,不知悔恨或將其合理化;另外又是「自戀型人格」,會過度自信及誇大自我能力,對人缺乏同理心,難以承認自己缺失。
紙雕師刺死超商店員自稱精神疾病,法院一審判死刑:犯案時無異常
法院認為,蔣嘉凱雖符合自首要件,但是當時並無悔悟之心,只是因情勢所迫才會留在現場,並有以丟棄其餘器械、在場自承殺人,以及想憑著藥品明細等方式,預期可以以此獲得寬待,在這樣的前提下的自首,顯然不是「真誠悔悟」。
林秉樞施暴案一審判2年10個月,高嘉瑜:「私行拘禁」無罪無法接受,判決過輕會上訴
審理過程中,林秉樞的律師團曾申請司法精神鑑定,但後來鑒定結果認為犯案時沒有精神疾病導致辨識能力減損的狀況,因此不具備減刑要件。8項罪名總共判決2年10個月,其中傷害罪8個月不可易科罰金,其他罪刑以1000元折算1日。
【關鍵時事】其實「無罪」這個名詞有點簡略,實質上應該是「無罪有責」
針對梁姓男子的吸毒弒母案,若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2項,在免刑或減刑後,該如何處遇是核心問題。而吸毒後殺人要責付衛生局,但衛政單位能處理嗎?
精神科醫師談ADHD:每天都在補救被漏接的孩子,國家卻認為我們只要當藥罐子
我過去曾提議過,如果要吸毒孩子的家長來上課,練習親職技巧,應該要補償他一日工作的損失,讓他有意願來學習,有時間來幫忙他的孩子。但得到的回應是資源不足。連吸毒孩子的家庭都沒有資源了,ADHD怎麼可能?
精神科醫師談刺警案:鑑定醫師承擔極大社會壓力,犧牲自己的時間還要被出征
台灣會只安排一次司法精神鑑定,不是因為法規規定,也不是因為這個醫師,而是預算不足,法院只能省著點花。另外,過去都建議警政單位一定要比照美國,建置基層人員危機處理團隊的訓練機制,得到的回應都是處理精神病患並非警務專業,事情一直擱到現在。
從隨機殺人到女童割喉案的律師都是他!台灣律師為何幫「壞人」辯護?
黃致豪是國內極少見擁有心理學博士學位的律師,他因多次為社會矚目殺人犯辯護,聲請為被告重做精神鑑定或心理衡鑑,尋求對被告有利人格成因求免死。
從鄭捷、小燈泡到華山分屍案的律師都是他!為什麼黃致豪要幫「壞人」辯護?
黃致豪是國內極少見擁有心理學博士學位的律師,他因多次為社會矚目殺人犯辯護,聲請為被告重做精神鑑定或心理衡鑑,尋求對被告有利人格成因求免死。
不學無術的法律人,我們要陷害精神科醫師到幾時?
《精神衛生法》下的強制住院。該法立法技術之差,對於精神醫學體系之誤解,以及對於精神疾患者人身自由相關保障的規範之離譜,已經到了違憲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