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濟
退將臧幼俠赴港出席政治活動,裁罰停領75%月退俸5年,朱立倫:相信忠於國家
國防部裁罰退將臧幼俠,因其赴港參加政治活動違反兩岸關係條例,停止其75%的月退俸領取5年,並追繳註銷獎章。臧幼俠則表示未有相關行為,已委任律師提起救濟。
民團憂「打詐四法」可緊急封網、監控上網資料、凍結可疑帳戶恐侵害人權,籲立法院嚴審
律師指出,目前對詐欺累犯已有加重刑度的規定,若再對假釋條件加以限制,恐形成「雙重懲罰」,甚至可能是處罰到本來就處於社會底層而被詐團利用的弱勢青少年族群。
200位律師聯合呼籲:立院接受行政院覆議國會職權法案,強制人民接受調查的保障不足
律師們認為,立法院強迫人民配合調查的手段,與其相應的行政罰或刑罰,以及人民是否得拒絕等, 皆涉及人民的人身自由、表現自由、資訊隱私權、 財產權等憲法權利,因此手段、程序保障與救濟均須詳加規定,但目前通過的法案顯有不足。
新北市三重分局警察自殺後的反思:為何「不說、不救濟、沒有幫助」的輔導困境
在過往各種新聞媒體報導案例中,本會曾支援過幾個人員,而在筆者自身的觀察,會覺得很多時候其實含有很多不必要的機關與個人之間,乃至群體性的衝突對立,甚至比較嚴重的案例中,我國警察機關其實有抹黑爭議個案的傾向——而這種現象源於警界內承襲的擬軍事管理文化跟教育。
諸慶恩案有望平反,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成功,最高法院今撤銷原判決
諸慶恩偽造文書有罪部分,屬於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因此二審判決後就算判決確定,此次最高法院的判決也不影響結果。目前諸慶恩仍有罪,但回到二審判決確定後,家屬可依法聲請再審,未來仍有平反的機會。
張錫銘申請假釋18度被拒,提行政訴訟再遭駁回,監所關注小組:希望犯過錯的人永遠不要回歸社會?
目前假釋的規定是依照《刑法》第77條辦理,亦即有悛悔實據者得許假釋出獄,但是所謂「悛悔實據」指的是什麼卻從來沒人說得清楚,每次最後都是矯正署「綜合判斷」。
疫苗受害審議小組委員曾參與高端疫苗實驗,國民黨批「球員兼裁判」,要求林靜儀主動請辭
國民黨認為林靜儀醫師過去護航高端的發言,應該不要出席VICP會議或主動請辭,否則這會讓受害家屬認為政府球員兼裁判,做出的決議不具有公正性。
國民黨團對中火「地方自治」的論點,有太多荒謬的地方
親藍法律學者、立院法制局、黨團智庫甚至各部會國會聯絡人,都可以是問政的研究資源,但藍委們卻選擇相信一份黨團「分析」,好像前一天才知道世界上有這些法律,還深信自己幻想出來的法律見解。
沒人願意遇到醫療糾紛:淺談「內在調解,外在不責難」的理想處理模型
醫療糾紛其實是系統性問題,沒人願意看見他發生,尤其醫療人員,台灣醫療亟需完善的處理方式減少醫病雙輸的情況發生,讓我們來理解一下何謂「內在調解,外在不責難」的理想模型。
「支付命令」這種法律的疏漏,我們該用什麼樣的態度去面對?
我想司法的本質,應該是讓每個不得不經歷訴訟的人,都有一個公平公正的審判流程。但從土雞城老闆的案例,你覺得他有受到公平公正的審判嗎?我認為是沒有的。當然因為法律是人制定出來的,難免會有制定時沒有想到的疏漏。重點是我們用什麼樣的態度去面對疏漏?司法院的態度,讓我覺得他們面對疏漏的的態度就是:不認錯、少數案例可以忽略。有這樣的司法院,你覺得台灣司法值得你相信嗎?
我支持死刑,但我不想用「廢死是幫兇」這種情緒化言論支持
如果今天你問我,我對死刑會不會有遲疑,我還是會有遲疑的,我遲疑的不是死刑本身,而是為了執行死刑。在現在的社會狀況下,你勢必不可能採用私刑,那就必須要把這個權力授權給國家,那授權國家有奪取生命的權力,這真的沒有問題嗎?而因為冤獄,而造成死刑奪走不該奪走生命的狀況,又要如何解?
保外就醫不計入刑期,也沒被褫奪公權,那為什麼阿扁不能「碰政治」?
受刑人在保外就醫期間,是否就不能「碰政治」呢?「碰政治」可以作為廢止保外就醫的事由嗎?這可以有許多不同途徑的討論。
足球場上吃黃牌都可以抗議了,審判中「換法官」也應該給阿扁表達意見的機會
日後不論有沒有機會重新審判,審判的程序一定都必須是公平而且正當的,只有正當而且不被質疑的程序中,才可能作出正確且讓人民心服口服的判決結果。